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和减少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及《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0%之内,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
(二)待遇享受。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统一为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无大病保险封顶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2年起付线暂定为17000元,以后逐步过渡为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
报销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承办服务。按省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市大病保险。承办过程中要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优化经办服务。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四)监督管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要求做好大病保险相关工作。医保部门对承办机构进行考核,完善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
来 源:市医保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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