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规定,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同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因此,印发该通知,对提高我市的燃气安全保障,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意义重大,提升市民燃气安全意识,彻底整治户内燃气安全隐患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迫切需要。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哪些技术规范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合格报告。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有什么什么规范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还应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
五、未按要求安装和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什么不良后果?
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供气企业可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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