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湘潭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潭政办发〔2022〕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不断丰富托育服务内容,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既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又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本《办法》,其中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卫健部门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指导和监督工作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六章,分别是总则、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组织实施。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县级及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机构。幼儿园利用闲置学位和现有场地资源等在园内设置托班且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明确了托育机构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依法备案、明确标准、收费公开、服务质量等五个方面的认定标准。《办法》明确了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公示、签署承诺书、报备等五个方面的认定程序。同时,对退出机制和组织实施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办法》中如何保障托育服务质量?
为确保普惠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一是要求其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二是要求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依法备案。三是要求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评估分数应达到B级(合格)及以上,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同时,评估总分不低于600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在评估工作中,严格安全保障类指标。四是明确退出机制,对有出现安全和卫生责任事故、虐待婴幼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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