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同时,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确立了诚信原则为《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
近年来,在具体登记工作中,出现了多起提供虚假资料及假证的情况,以及冒充他人、违背承诺制办理事项等骗取登记的行为,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曾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审查,有的因情节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已过追诉时效,不能追责。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惩治上述行为的职权,且相关上位法及法规、规章对上述行为均无明确惩治性规定,导致受害者追责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断引发诉讼、信访,或利用网络媒体方式造成舆情导致恶劣影响,甚至面临行政赔偿,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形象、公信力带来重创。因此,亟需制定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为惩治失信行为提供依据支撑,也将对失信行为产生警示作用,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确保资产权益安全,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注入“信用”力量。
二、哪些行为被定义为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
答: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哪些属于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
答:(一)采取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虚假承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所承诺的补充资料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承诺“交房即交证”,造成不良影响且未妥善处理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税费缴纳凭证、测绘成果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虚构隐瞒事实,导致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冒用或伙同其他信用主体身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
(七)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被依法行政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八)其他违反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
四、在失信行为记录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有哪些限制?
答:在失信行为记录期间,信用主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不适用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仅能通过线下方式办理。
五、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为多久?
答: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的,应当在湘潭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依法删除该信息。
六: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失信人积极改善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认定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仲裁裁决文书或司法裁判文书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因失信造成的后果已经消除;
(二)达到3个月最短公示期;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认定机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是什么时候?
答: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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