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相关单位、组织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湘潭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办法》?
答: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承载着城市的交通流动和发展需求,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0年7月,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湘潭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24 号)。
目前,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城市桥梁的数量和维护量倍增,其重要性越发凸显。而制约城市桥梁维护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问题也不断涌现,亟待解决。一是我市城市桥梁结构种类复杂,跨江大桥多、养护等级差异大,且车辆(船舶)流量增大、人群聚集的重大室外活动增多,城市桥梁维护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近年来,部、省越发重视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状况,且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我市原有的《湘潭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因时效性和适应性已废止,且不符合现阶段管理工作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重新编制新的《办法》,规范和指导我市城市桥梁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问:《办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4年3月,为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办法》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该项工作。7月,经过对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和广泛调研,形成初稿。8月,赴常德、长沙开展学习考察,对初稿修改完善。9月,向市直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月,组织了桥梁、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10月17日,局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草案。12月6日,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12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问:《办法》的主要章节是什么?
答:《办法》共29条,分为总则、建设移交、安全管理、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六章。
四、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桥梁的建设移交、安全管理、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本市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公路、水利、铁路的桥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桥梁。
五、问:桥梁附属设施(如城市桥梁装饰、亮化、绿化和管线等)建设需要遵循什么规定?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桥梁装饰、亮化、绿化和管线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不得影响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和检测。
在城市桥梁上增加构筑物、风雨棚、声屏障、盆栽绿化、广告牌、管线或交通标志牌等时,必须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配套建设的桥梁自动监测系统和管理用房,与桥梁主体同步移交给城市桥梁管养责任人。
六、问:城市桥梁通行措施和警示区域是如何制定的?
答:本《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桥梁限重限高限行等通行措施、划定城市桥梁限高限重等警示区域。
七、问:城市桥梁上特殊车辆有何行驶规定?
答:本《办法》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辆需要在城市桥梁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的专用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八、问: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如何设定?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其中,跨江河桥梁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九、问: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工作如何要求?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桥梁管养责任人应当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可根据城市桥梁实际运行状况和结构类型、周边环境等适当增加检测次数。结构定期检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间隔宜为3-5年,关键部位可设仪器监控测试;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间隔为6-10年。
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城市桥梁管养责任人应当对其进行可靠性检测评估。
十、问:城市桥梁遭遇极端天气时如何保障通行安全?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桥梁因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影响交通安全时,城市桥梁管养责任人要及时采取除雪除冰的有效措施,保障桥梁通行安全。发生严重障碍不能通行时,城市桥梁管养责任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桥梁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问:本《办法》具体实施日期是什么?
答: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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