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0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25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5〕42号),文件对2025年湘潭市春季中小学(幼儿园)的相关收费进行了规定,具体怎么收费?与往年有什么变化?一起看看。
一、幼儿园收费有哪些?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700元每生每月,市级示范园600元每生每月,县级示范园500元每生每月,标准园450元每生每月。市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260元每生每月,市级示范园230元每生每月,县级示范园200元每生每月,标准园180元每生每月。市属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中小学校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有哪些?
(一)中小学校。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费向学生提供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住宿费、校服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外,还可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4.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依据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湖南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普通小学减免360元每生每期,普通初中减免470元每生每期。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一)学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可以在不超过定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
(二)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详见潭发改价费〔2025〕42号文件附件。
(三)相关课程用书。《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用书和班团队活动用书按照潭教通〔2024〕13号文件规定执行。规范进校园课外读物的推荐和管理,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读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2023〕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湖南省中小学生阅读行动推荐书目>的通知》(湘教通〔2023〕112号)和潭教通〔2024〕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住宿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高中阶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每生每期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学生(高中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住宿费,由市发改、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减免200元每生每期。
(五)伙食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规定,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50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六)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各学校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七)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八)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九)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十)课后服务费。严格按照潭教发〔2024〕10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
四、退费怎么退?
(一)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二)中小学校。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哪些费用不能收?
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中小学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擅自引进第三方机构向学生推广服务或产品,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或家长推介第三方机构公众号、小程序、APP产生的收费二维码(含链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和家长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不得以免费名义诱导学生捆绑消费。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APP或视频监控等费用。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混淆综合实践、研学实践、劳动实践的概念并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实践、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严禁违规指定选用、征订教材版本;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严禁违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违规征订专题教育教材教辅和阅读、写作等活动书籍。严禁中小学校收取“早晚自习费”“午托值班费”“延时服务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借助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名义代收费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涉及以家长委员会为名乱收费的,视同为学校违规收费并追究当事班主任(教师)和学校相关领导责任。严禁民办学校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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