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规定,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也明确要求,“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裁量权行使,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减少行政争议,是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重要手段,对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切实增强上位法可操作性,满足行政执法实践需求。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进行修订(正),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制定了《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过几年的实践,结合湘潭市工作实际,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裁量权基准内容。特别是2022年制定的《湘潭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运用条件不明确,适用性不强等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在自然资源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护航执法司法公正,助力稳步投资预期,本次对其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保持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湘潭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以《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基础,新增部分条款。《首违不罚清单》在原有基础上,对适用情形少的进行了删减,对定性表述不准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裁量权基准》共分4个部分,土地行政处罚、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测绘行政处罚、规划行政处罚。土地行政处罚涉及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破坏耕地等10种情形;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涉及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等11种情形;测绘行政处罚涉及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等9种情形;规划行政处罚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6种情形。《首违不罚清单》部分共分22条,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条件进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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