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原《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潭政办发〔2020〕23号)已到期失效。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延续性,组织重新修订。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修改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关于深入推进园区市场化专业化改革的工作方案》(潭改发〔2025〕1号);《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23〕8号)。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在维持原规定总体构架不变的前提下,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保政策延续性和连贯性,仅对部分内容进行小幅修改。主要有:依据对各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权收回修改;征求各市直部门意见后修改;依据我市征收实施情况修改。
四、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删除不适用的条款。将原规定附件中的“参考说明”内容删除。在实际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装饰装修折旧计算操作困难,且多年未在项目中实际应用。
修订部分条款:
1.原规定第三条“各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优居中心)是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修改为“各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优居中心)是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
2.原规定第九条“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区优居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增加“区优居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
3.原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因房改、企业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单位将住宅房屋出售给职工,经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附主体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修改为“因房改、企业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经所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将住宅房屋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附主体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4.原规定第十九条“住改商”和“非改商”部分的面积认定,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原则上只对房屋第一层实际经营面积予以认定。修改为“住改商”和“非改商”面积的认定,仅对房屋第一层实际合法经营面积予以认定。去掉“原则上”的表述更利于实施。
5.原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住改商’和‘非改商’条件的,按……”修改为“符合‘住改商’和‘非改商’条件的,按主体评估单价的50%给予营业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商品、营业用具的处理等费用)”。统一“住改商”和“非改商”的营业补偿标准。
6.原规定第二十五条“水、电、气及其它电器设备拆、移、安费用……”修改为“水、电、气及其它电器设备拆、移、安费用,房屋征收双方参照《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设备拆移安费用指导标准》或按收费票据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根据工作实际和市场测算修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数据测算单位的调查,修改为“建筑重置成本(砖混结构两层1150元/㎡、一层1050元/㎡;砖木结构960元/㎡)补助”。
原规定的附件,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一)修改为“Ⅲ500元/㎡、Ⅳ400元/㎡、Ⅴ300元/㎡、Ⅵ200元/㎡”;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二)修改为“Ⅱ500元/㎡、Ⅲ350元/㎡、Ⅳ200元/㎡”;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三)修改为“Ⅱ200元/㎡、Ⅲ150元/㎡、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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