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精神疾病的医保支付方式
答:符合精神疾病急性期范畴的患者,按DRG医保支付结算;符合精神疾病慢性期范畴的患者,按床日付费标准方式结算。
二、问:湘潭市精神疾病慢性期差异化支付不同阶段的执行时间
答:1.第一时段:2026年4月1日—2026年12月31日;2.第二时段:2027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3.第三时段:2029年1月1日-省政策调整。
三、问: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标准
答:符合核定(编制)床位的,一类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180元(180天以内)和160元(180天以上);二类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140元(180天以内)和130元(180天以上);一类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180元(110天以内)和160元(100天以上)。医疗机构收治人数超核定(编制)床位数时,核定(编制)内床位和超核定(编制)收治的床位均根据超编(最高)情况支付标准乘以《省支付管理办法》基金支付比例进行清算,不分阶梯计算。
四、问:对于医疗机构超床位收治的处理
答:医疗机构实际平均收治人数在第一时段超出核定(编制)床位数比例>50%、第二时段超出核定(编制)床位数比例>15%的,暂停医保支付并设置整改期2个月,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解除医保协议。
来 源:湘潭市医保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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