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1.设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具体时间。
2.设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具体范围。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的用火限制。
4.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管理要求。
二、文件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3.《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设定湘潭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的依据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事项的依据
1.《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2.《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3.《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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