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首违不罚”是什么?
答:“首违不罚”出自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需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问:《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制定的背景?
答: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建立“首违不罚”机制,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进一步优化涉林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问:《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制定意义?
答:体现了依法行政、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能够帮助林业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树立法治意识,打造良好涉林营商环境。
4.问:《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编制依据?
答:《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5.问:《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主要内容?
答:《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目前共设置了一条,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责令整改,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建立“首违不罚”台账,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指导和教育,帮助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6.问:《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答:《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自2022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来 源:市林业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