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8月初在我省调研时指出我省部分排污单位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问题,要求严格监督执法,加大打击力度。针对润秋部长调研发现问题,省委常委会上沈晓明书记提出六个“扪心问一问”,要求从思想根源、自身工作上找差距、找原因;毛伟明省长要求加强科技创新,其中就提出完善在线监控管理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管理工作,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促使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地服务于我市生态环境各项工作,我市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版环监[2017]6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并参考《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氨氮)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经调查,2019年以来随着开始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市场的开放,20余家第三方运维商和设备供应商进入湘潭市场,虽然我市采取了备案制度、“日报表”等五项制度进行监管,但其中部分公司仍然存在低价竞标、运维技术较差、低价卖设备高成本维护等情况,加上部分排污单位重价格轻质量,导致自动监控设备后期运行过程中问题不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作为精密检测仪器,科技含量高,设备更新换代快,专业性较强。在线监控领域环境违法问题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且第三方运维公司与排污单位易形成利益同盟,共同掩盖问题,发现问题需深层次分析,查处难度较大。因此,我局起草了《办法》。
二是征求部门意见。9月3日、9月15日,我局分两次征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部分国企的意见,共收到20家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其中18家单位书面反馈无意见,2家单位书面反馈有意见,后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10月8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严格把控设备验收备案关。《办法》的制定,明确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严格按规定、按流程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确保自主验收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质量。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利用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专业技术人才库的专业力量,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利用湘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力量,进一步提升监控设施自主验收质量。
2.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预警关。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搭建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并要求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安装站房门禁系统、站房和排污口视频监控等设施。门禁系统的实时响应数据和视频监控影像连接市级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及时提醒预警,并保存3个月数据,为执法提供相关证据,以此对排污单位及运维单位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
3.强化日常运维巡检监督关。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湘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定期对全市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运维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不合格、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第三方运维单位纳入黑名单;湘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比对监测工作。
4.严格落实运维商淘汰考核关。将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情况纳入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服务质量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质量较差的排污单位下达环境违法风险告知函,提告相关法律风险;对运维服务质量差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约谈,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纳入运维商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