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老旧营运货车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的公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21 16:08 【字体:

  2025年度,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对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的补贴政策如下:

  一、中央资金补贴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表2)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不报废国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货车,只新购营运货车的,仅对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进行补贴,只新购其他类型货车的,不予补贴。

  二、省级资金补贴

  省级财政在国家“两新”政策基础上,增加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具体标准为:对符合提前报废条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给予每台车6840 元的一次性报废补贴。

  三、市级资金补贴

  (一)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国三及以下中型或重型货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经公安交警确定为已实际报废的证明),市级财政配套补助6840元/辆。

  国四中型或重型货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取得以上证明,市级财政配套补助13680元/辆;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以上证明,市级财政配套补助6840元/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市级资金补贴:车辆注销日期距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的;2025年1月1日(含)后迁入我市的;车辆办理灭失、出口、退车等注销登记的;其他不符合政策补助要求的。

  (二)新能源营运货车购置补贴标准

  重型新能源营运货车(不含挂车):每台车补贴2.5万元;

  中型新能源营运货车(不含挂车):每台车补贴2万元。

  市级财政安排定额补助资金,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兑现,用完即止,已申请并获得市级规模以上货运企业补贴的车辆不得重复补贴。

  备注:根据中央补贴政策,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的车主,需完成国四及以下货车的报废手续,方可获得相关补贴,仅新购则中央财政不予补贴;市级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政策可单独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来 源:市交通局 责任编辑:欧阳予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