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
谭何龙同志任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饶超同志任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张文同志任湘潭综合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袁乐夫同志任湖南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宋立志同志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智平同志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唐向前同志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张琰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彭智仁同志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灿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朱红胜同志任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郑志武同志的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职务;
刘志坚同志任湘潭技师学院副院长,免去其湘潭教育学院院长职务;
彭代英同志任湘潭开放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湘潭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曾建国同志的湘潭开放大学副校长职务;
龙绍飞同志任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