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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8-09 09:48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用地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和“五即”供地模式改革实施导则>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园区“合同用地”指标体系,确保工业项目“合同用地”出让与现行土地供应、项目施工建设、权证核发规定和审批制度改革等有效衔接,提高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项目早开工、早落地,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业布局指引。全面落实《湘潭市园区产业发展布局指引》(潭园办发〔2024〕5号),推动园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园区产业生态,集中资源要素,全力推动园区现代化产业加快发展。

  (二)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特色鲜明、事项简明、程序透明的“合同用地”招商和供应模式,吸引符合要求的项目落地。

  (三)坚持亩产论英雄。立足实际,建立健全工业项目亩均税收等指标体系,对新设立投产的企业进行“亩产论英雄”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坚持标准化服务。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优化报建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五)坚持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合同用地”监管制度,强化事前引导、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构建联动协同的管理体系。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合同用地”是指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产业准入要求,按规定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和“五通一平”,明确地块引进项目有关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在全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范围内,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应当采用“合同用地”出让,其中新用地项目、园区收回再出让地块必须采用“合同用地”出让,鼓励支持园区对停产企业、低效用地企业补签“合同同地”承诺书。

  四、操作指引

  (一)完成“合同用地”区域评估和普查。各园区管委会根据其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将园区规划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普查意见。加快推进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免费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域评估事项适用项目类型,并在土地供应时将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一并交付用地企业。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直接使用评估结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另行开展评估。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者高于区域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数据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广体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市气象局。以下各项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运用“合同用地”指标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各园区管委会根据《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排放达标率、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亩均税收、亩均营收、进出口增速、研发经费营业收入占比、容积率等8项指标进行明确,在土地供应公告中一同发布,同时运用在“土地超市”、《招商合同》《入园协议》《工业项目监管协议》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提前做好“合同用地”收储。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提前做好地块用地报批组卷、“五通一平”“净地”备案等前期工作。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出让方案,实施“带方案出让”。纳入“合同用地”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需其他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四)明确“合同用地”出让履约要求。落实产业用地出让“闭环”管理要求,由园区拟定“合同用地”出让方案(含《园区“合同用地”承诺书》),按程序报批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土地市场网同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需明确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主要规划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在发布公告时,未能完成此项工作,需在土地挂牌报名截止日期前提供给相关审批部门)以及价费缴纳时限等内容。企业在供地公告发布后携《园区“合同用地”承诺书》《园区产业项目“合同用地”出让申请表》和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报名参加“合同用地”竞拍。成交当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地块信息资料发送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步启动相关前期工作。竞拍摘牌成交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土地受让人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同步与园区签订《工业项目监管协议》,《园区“合同用地”承诺书》同步生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优化审批改革服务。对“合同用地”项目相关审批实行帮办代办服务,协助企业完成从立项到验收各阶段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对于一般项目,由园区帮代办专班指导用地企业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一次征询、一单告知”功能,一次征询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一次告知用地企业承诺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和所需材料。对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服务。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新建项目,区域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核。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六)加快“合同用地”证件办理。土地受让人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税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让收入及契税票据。税费交讫后,土地出让方在2个工作日内交付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净地告知确认书》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服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获得土地不动产权证、完成图审并备齐必要资料后,实现“一次申报、并联审批、依次发证”,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交付企业,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将现行园区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不动产登记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申请为用地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强化“合同用地”事中事后监管。各园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对用地企业违约责任、工业用地退出收回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始购地成本和合理财务成本(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2012年)执行。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承诺及审批的标准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如需修改变更,应事先申请,并取得原审批部门许可。项目建设过程中,园区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园区“合同用地”承诺书》《工业项目监管协议》联合开展资料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各有关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职责对用地企业执行规划、建筑施工、环保达标情况和对标履约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合同用地”项目竣工后,由用地企业提出申请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国家级园区组织园区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省级园区统筹县市区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时,用地企业同步申请开展多测合一及预权籍调查工作。项目验收投产运营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园区组织相关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商合同》《入园协议》《工业项目监管协议》中的约定及承诺内容开展达产复核和评估。对未通过初次复核和评估的,须督促整改到位。如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和评估不予通过。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企业事前承诺、合同监管、综合验收、达产复核和评估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建立“合同用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用地企业的信用信息,将用地企业对标履约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用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筹推进和落实“合同用地”各项工作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形成系统、整体、协同推进格局。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业务指导,相互协作配合,做到信息互通,并与园区“三资”盘活、低效土地处置、招商引资标准合同应用等工作相结合,合力推进实施“合同用地”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园区“合同用地”实施办法,对落实效果组织评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合同用地”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实施工作及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后续用地规划手续,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园区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前置审查,施工许可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依职责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和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合同用地”推进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操作指引,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宣传引导,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四)强化激励约束。每季度通报园区实施“合同用地”储备出让进展情况,并按规定作为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对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并达产实现目标效益的企业,落实“亩产论英雄”差异化优惠政策。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投产的企业,依法依规依约定督促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依约定进行处置。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指标体系

  2.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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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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