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
《湘潭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湘潭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为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价格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可应用于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方面的非饮用水。
二、本意见所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式水回用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再生水为使用者付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须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
四、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再生水价格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六、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遵循效率公平和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有利于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七、再生水价格应与城市自来水价格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保持与城市自来水价格一定的竞争优势。再生水价格应低于城市自来水价格,
八、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达到我市再生水标准的,应作为再生水供应水源。向再生水运营企业(含再生水深度处理的运营企业)供应再生水,免收再生水原水费。
九、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对用户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费。
十、国家、省对再生水价格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 源:市发改委 责任编辑: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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