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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01/2021-1050353 发文日期:2021-11-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1-02006 时 效 性:2026-11-30
文号:潭发改价调〔2021〕587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1-30 16:15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岳塘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湘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湘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不合理收费

(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进行专项督查,对本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自2021年3月1日起,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部取消。

1.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2.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3.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4.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5.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二)明确接入工程相关政策

1.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接入工程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对2021年3月1日以前,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执行。其中,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政策。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扩大至住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尽快研究制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程序,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定额标准支付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具体标准、结算流程和监管方式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3.完善和落实土地储备相关管理机制。储备土地应当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4.完善价格疏导机制。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支出范围的接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以及接入工程项目的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其中,供电供气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在下一轮调整输配价格时统筹考虑予以疏导;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疏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搞好价格联动调整,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进行建设和改造,改造工程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步实施。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电价机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推进国家和省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政策,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2021年底前,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各县市应核定独立配气价格,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促进供暖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城镇供暖价格由市场形成。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城镇供水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按照成本构成,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落实省定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价格和成本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开发商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第三方企业建设安装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支付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坏的,其购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四)规范特许经营收费。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二)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全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三)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问题。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和并联审批制,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六、明晰权责界限,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

(一)强化政策保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二)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三)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地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科学谋划,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加强监管,规范收费秩序。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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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发改委 责任编辑: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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