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发改财审〔2020〕494号
各相关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各相关支行,各相关粮食收购企业:
现将《湘潭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市分行
2020年10月27日
湘潭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风险化解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建立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请示》的批复精神,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潭府阅〔2020〕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适当出资,共同设立,缴存于农发行湘潭市岳塘区支行专设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纳使用信用保证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由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互利共赢原则。有益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收购,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四)风险共担原则。促进信用保证基金市场化收购中的各方主体共同应对、承担、化解资金风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工作机制。成立市、县两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农发行湘潭市分行等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制度制定修订、监管基金运作,重大事项执行例会制度。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发改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市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额度,监督基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基金代偿和退出事宜进行审查,与参与粮食企业签订市本级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财政出资、监督基金使用;农发行湘潭市分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县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地方财政出资部分的筹集、调整和补充,粮食企业准入把关,收储库点的认定,受理审核本辖区基金退出和代偿申请,定期对贷款粮食企业进行库贷挂钩情况核查,配合进行资金追缴代偿等。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基金规模。信用保证基金总规模暂定5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占20%,县级财政出资占52%,参与企业出资占28%,并以此为限承担代偿责任。
第七条 资金来源。市县财政统筹予以安排出资。参与企业用自有资金出资,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第八条 参与企业。符合农发行贷款基本条件的粮食流通和加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湘潭市分行共同认定资格,同时由市基金管理小组备案。
第九条 基金缴存。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为20万元,原则上每户国有企业认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每户民营企业认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基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份数,利息增值收益按基金份数分享。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资本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审计费、律师费、追缴费、调研费等,按实际发生列支。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基金归集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改委在农发行湘潭市岳塘区支行开设基金专户,归集信用保证基金。市、县政府出资和企业出资缴存至上述基金专户,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即基金仅限于提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或用作其他用途。基金存款执行存款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存款的利率上浮上限利率执行。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归集,由市发改委协助企业按时归集,统一划入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原则上存期1年。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参与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开展稻谷、小麦、玉米等收购,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2.注册资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其它性质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
3.仓储能力。企业有效仓容在4000吨以上。
4.财务状况。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因承储政策性储备任务导致资产负债率达不到标准的,可适当给予1-2年过渡期。
5.信用状况。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道德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及涉诉案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毒、涉赌等违法、违规记录。
6.信用等级。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税务等级为B级及以上(新成立公司税务等级可放宽至M级)。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填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审核表》(附件2),经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农发行湘潭市分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经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企业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湘潭市分行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附件1)。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增信额度。农发行湘潭市分行按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到位金额的8-10倍发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企业取得的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为信用贷款,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及借新还旧。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取得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粮食的市场化收购。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农发行湘潭市分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在取得评级授信资格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农发行湘潭市分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强化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出现贷款资金损失,共同对涉事企业依法追索,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六章 资金追缴、基金代偿及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还贷通知。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农发行当地支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贷款到期前至少履行两次催款义务。企业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农发行湘潭市分行应书面通知市基金管理小组。
第十八条 资金追缴。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协助贷款银行依法及时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强制通过有资质的粮食交易市场竞价销售贷款逾期企业库存粮食或产成品。
第十九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适当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
第二十条 代偿顺序。先使用逾期企业自身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代偿,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剩余未还贷款额度的70%。剩余未偿贷款,由启动代偿追索后追索回的资金偿还。
第二十一条 代偿手续。
启动代偿。贷款逾期30日后,农发行湘潭市分行会同贷款企业,提出对贷款未偿还部分通过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报市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后,符合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过渡性代偿。
代偿追索。基金代偿后,由市基金管理小组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手段继续对贷款企业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全部偿还银行贷款及基金代偿资金的,按50%偿还银行贷款,50%偿还基金代偿资金。贷款企业足额偿还信用保证基金代偿资金,并按贷款银行加罚息标准承担代偿日至偿还日期间的利息费用,在补足基金份额后,可继续保留参与企业资格。
损失认定和核销。市基金管理小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含相关费用),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履行核销程序。基金发生净损失由实行风险共担的基金出资各方按基金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事项,不予代偿。
(一)贷款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二)贷款银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三)贷款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担保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七章 基金退出、补充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退出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原则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出。
(一)未通过资格审批,自行缴纳基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二)通过资格审批,缴纳基金但未签订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三)通过资格审批、签订协议并缴纳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四)除上述情况外,在基金1年期满或贷款银行收回该品种所有参与企业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根据基金单位净值按出资份额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运作。
第二十四条 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需向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4),说明申请退出原因、申请退还金额,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汇款信息,汇款信息必须与初始缴纳基金时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审核批准。市基金管理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适当提高放大倍数;
(二)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参与企业,按规定将该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提交相关部门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属于国有企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参与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当代偿资金额度达到基金规模20%时,市基金管理小组应认真分析研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核算。市发改委对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市财政局履行财务监督检查职能,每年不定期对基金财务情况、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基金利息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协议管理。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示
范文本)
2.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审核表
3.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审核表
4.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退出申请审核表
附件1
湘潭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合作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湘潭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丁方(参与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支持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利益,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资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管理协议:
一、合作事项
根据《湘潭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统筹考虑当地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丁方共同出资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并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负责共同管理,专门为丙方向丁方发放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二、基金设立
(一)信用保证基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丁方共同出资,其中湘潭市人民政府出资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湘潭县人民政府出资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湘乡市人民政府出资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韶山市人民政府出资6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丁方出资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信用保证基金由甲方负责归集管理,甲方在丙方开设专门的信用保证基金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账户名称: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户 ,账号:20343030400100000310691。该基金账户仅限于提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信用保证基金设立期间,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风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
(四)丙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按程序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的代偿,甲方、乙方会同丙方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手段继续对贷款企业进行债务追索。
三、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信用保证基金管理事务。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负责筹集财政出资,监督基金使用。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四)丁方权利及义务
1.丁方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
2.丁方可按规定申请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
3.丁方在丙方收回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可根据原缴纳份额比例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基金运作。
4.丁方不能按期还款导致需要使用基金代偿的,首先要想甲乙丙三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后,优先使用丁方认缴的基金出资额代偿,不足的再以甲乙丙三方认缴的基金出资额代偿。使用基金代偿的,丁方要指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提交甲方进行审查备案并接受乙方、丙方监督,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还款期限,原则上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5.丁方利用基金贷款收购的粮食,须接受甲、乙、丙方的监管,在非自有库存储的,须按合同向承储企业交纳相关的费用。
6.丁方应接受和配合甲、乙、丙对其生产经营、粮食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1年,合作期满后,如四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该协议且丁方无违约行为,信用保证基金自动延续1年。
(一)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先使用丁方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代偿,代偿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剩余未还贷款额度的70%。
(二)基金代偿后,甲、乙、丙三方要依法采取措施向丁方追缴代偿资金,代偿的资金额度由丁方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一年内没有补足的,合作期限终止,甲乙丙三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丁方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相关等法律、法规及章程。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基金代偿后,丁方应在代偿后一年内,就代偿的本金及利息(按代偿发生时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清偿责任,逾期未代偿的,丁方还应按照应偿还金额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
六、附则
(一)建立联系机制,负责协商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丁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以上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确认的收取合同相对方以及接收法院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
(二)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
---------------------------------------以下为签章部分,无协议正文内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审核表
单位:万元 万吨 年/次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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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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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仓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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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期 |
存货周转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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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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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重大经济纠纷 |
有无不良诚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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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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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保证基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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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支行 受理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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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粮食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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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湘潭市分行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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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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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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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保证基金金额 |
贷款额 |
||
贷款发放时间 |
贷款到期日 |
||
申请代偿金额 |
|||
农发行湘潭市分行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湘潭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退出申请审核表
单位:万元 万吨 年/次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
注册资本 |
||
已缴存保证基金金额 |
累积贷款金额 |
||
农发行账户信息 |
|||
申请退出原因 |
|||
农发行湘潭市分行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湘潭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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