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份以来,由于国省有关供水价格政策变动,我市城区供水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为规范城区供水价格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精神和近几年来我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情况,现就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城区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家庭、部队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幼儿园、社区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福利院、养老院等公益单位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经营服务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用水。
(三)特种用水是指洗浴、足浴、桑拿、洗车等用水。
二、城区供水价格构成
按照供水分类,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基数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水量基数价格如下:
单位: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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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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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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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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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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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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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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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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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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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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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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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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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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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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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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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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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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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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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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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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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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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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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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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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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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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4人(含4人)以下家庭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一)4人(含4人)以下家庭,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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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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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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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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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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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15m3
(含1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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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批准的到户终端水价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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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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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15-25m3
(含2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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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基本水价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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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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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25m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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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基本水价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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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4人家庭,每超一人,每户每月第一、第二级分别增加5立方米用水量。
(三)家庭人口数以当地户籍人数为准。
(四)部分未抄表到户以及转供水的居民户,待抄表到户后实施,对特困户、低保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
四、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各类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供水终端价格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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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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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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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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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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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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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基本水价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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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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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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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基本水价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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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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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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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基本水价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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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两高一剩”行业,按照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凡经工信、环保等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160%。
五、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超过基本水价的水费收入应设立专项资金,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城市第二水源建设、城市新建道路新建管网铺设和供水水质工艺改造;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六、对困难群体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城区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低保户和市总工会核实的特困户,继续每户每月免收8立方米和10立方米的水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湘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及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的通知》(潭价管〔2014〕31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来 源:市发改委 责任编辑: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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