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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01/2025-1352838 发文日期:2024-12-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湘潭市发改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4-02003 时 效 性:2029-01-26
文号:潭发改价费〔2019〕491号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08 16:06 【字体: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相关供水企业: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9〕513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定价程序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重新发布如下:

  一、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城区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收费标准伴自来水征收,即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用水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7元/吨。

  二、对城区持证低保户每户每月减免不超过6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对城区持证特困户每户每月减免不超过10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三、相关供水企业应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9〕513号自动失效。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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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发改委 责任编辑:周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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