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各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附件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产权是开发商的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由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6.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干道高于支路、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应实行以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收费单位,不足一个计时收费单位按一个计时收费单位收费。
摩托车(含电动车,下同)以计次收费方式收费;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20:00至次日8: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业务办理相关凭证由停车场所有单位自行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免费时间内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的新能源汽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条 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从车辆停车超过免费时间起计算。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的免费时间,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的由经营者或管理者确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于停车资源有限、车位不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车辆划区停放并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二)公立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车辆停放提供方便。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紧缺的,为保障就诊车辆通行,可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车辆实施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同一天内多次出入实行优惠。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资料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部门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在《湘潭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之外,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进行收费的,应提供向城管部门报送信息的情况。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实行停车收费的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在实施收费前,向城管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停车设施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泊位数量、收费时段和标准及营业执照等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税务金税系统申报入库,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发票申领手续,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停车场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区域划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财政、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监督,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停车收费其他事项,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区域划分
2.市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3.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附件1
市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区域划分
(一)核心区域
雨湖区:韶山东路-韶山中路以南、观湘门路以西、沿江中路以北、建设北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岳塘区:河东大道以南、湖湘东路以西、湘潭大道以北、建设南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二)一级区域
雨湖区:建设北路-广云路-南岭路-韶山西路以南、文星门路(三桥北)以西、沿江路以北、宝庆路-新马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岳塘区:福星路-板五路以南、芙蓉大道(板五路-书院路)以西、书院路(湘潭大道-岳塘路)以北、岳塘路-东泗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三)二级区域
核心区域、一级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为二级区域。
附件2
市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
区域等级 |
前2小时内 |
2小时后 |
每天限价 |
|
核心区域 |
1元/15分钟 |
1.25元/15分钟 |
40元 |
|
一级区域 |
1.5元/30分钟 |
2元/30分钟 |
30元 |
|
二级区域 |
1.5元/30分钟 |
20元 |
|
说明:1.主干路停车收费按该标准执行,非主干路按不高于同区域主干路收费
标准的70%执行;
2.以小车为1个计费泊位;
3.收费时段为8:00-20:00,其他时段免收停车费;
4.凡停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二)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
收费区域 |
计时 (元/30分钟) |
计次 (元/次) |
每天限价 (元/辆) |
|
|
白天 |
夜间 |
|||
|
核心区域 |
2 |
0.5 |
10 |
30 |
|
一级区域 |
1.5 |
0.5 |
8 |
20 |
|
二级区域 |
1 |
0.5 |
5 |
15 |
说明:1.以小车为1个计费泊位;
2.白天时间为7:00至22:00,夜间时间为22:00至次日7:00;
实行计次停放,每次时长不超过12小时;
3.摩托车(含电动车)每次2元,每天限价3元/辆。
(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
区域等级 |
计时 (元/30分钟) |
计次 (元/次) |
每天限价 (元/辆) |
|
|
白天 |
夜间 |
|||
|
核心区域 |
1.5 |
0.5 |
8 |
20 |
|
一级区域 |
1 |
0.5 |
5 |
15 |
|
二级区域 |
||||
说明:1.以小车为1个计费泊位;
2.白天时间为7:00至22:00,夜间时间为22:00至次日7:00;
实行计次停放,每次时长不超过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