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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14/2025-1398843 发文日期:2025-10-1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湘潭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5-03008 时 效 性:2027-10-17 文号:潭教通〔2025〕40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0-18 15:43 【字体: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市一幼、市二幼:

  现将《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教育局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7日

  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指导意见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3〕5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和《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9〕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认定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评估认定依据

  1.依据《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认定。二级、三级、四级园由县市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联合认定;一级园由县市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初评,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复核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省规范性幼儿园直接套一级园,不再重新认定。等级评定分公办园和民办园两个系列。幼儿园首次分类定级一级幼儿园认定全市统筹,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幼儿园总数的12%左右;二级、三级、四级幼儿园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各县市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属地范围内幼儿园进行初步分类定级。对拟推报参加一级园认定的园所从严把关,确保质量,达标一所推荐一所。各县市区向市级推荐一级幼儿园的数量控制在本区域幼儿园总数的15%以内(含直接套一级的幼儿园)。原则上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均应接受一次定级。

  二、评估认定原则

  1.全面性原则。面向全体公、民办幼儿园开展评估认定工作。

  2.公平性原则。幼儿园公平参与,教育行政部门严格依据评估标准予以公平认定。

  3.公开性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将幼儿园分类定级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评估认定程序

  (一)园所自评

  幼儿园对照《标准》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如实填写《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申报表》(见附件2),上报所辖区域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评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经审批的幼儿园按照《标准》进行初审,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幼儿园形成初审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初评达一级标准的幼儿园推报到市教育行政部门(数量控制在本区域幼儿园总数的15%以内,含直接套一级的幼儿园)。

  (三)市级评审

  由市教育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逐一进行实地评估,评审小组根据实地评估结果召开评审会,确定一级幼儿园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

  评审结果经审定后,一级幼儿园名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予以公示;二、三、四级幼儿园名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单位或个人对一级园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单位或个人对二级、三级、四级园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属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一级园由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二级、三级、四级园由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

  四、实地评估安排

  1.全面了解办园条件,听取幼儿园办园情况报告。

  2.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入班级观察,了解师幼互动情况,查看环境创设、保教活动、班级管理等工作。

  3.查阅资料,深入细致了解办园资质与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情况。

  4.采取随机电话访谈的方式,对办园情况及家长满意度进行调查。

  5.汇总情况,提出实地评估意见及建议,并向幼儿园集中反馈。

  五、评估认定要求

  根据园所的实际情况,按照“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总原则进行复核。要求遵守评估认定工作纪律,严格按评估认定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认定工作有序进行,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1.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需熟知相应标准,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对县市区推报的幼儿园进行评估认定。

  2.对幼儿园开展评估认定时,要重点对党的建设、规范办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等进行监督与指导。

  3.评估组在认定评估时,要依据《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认定标准》(附件1)客观公正评估打分。

  4.在评估认定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出纪检干部全程参与。

  六、评估认定结果运用

  1.评估认定等级向社会进行通报。

  2.实行分类定级后,各幼儿园按照评定的相应级别享受保教费补助。

  3.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对照《关于调整湘潭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3〕21号)文件收取保教费,一级园对应原省级示范园(规范园)、二级园对应原市级示范园(规范园)、三级园对应原县级示范园,四级园对应原标准园。民办普惠园按照此次分类定级的评定结果收取保教费,一级园对应原市优园,二级园对应原县一级,三级园对应原县二级,四级园对应原县三级,2026年新增或到期的普惠民办园定级与此次分类定级结果互认,不再另行组织普惠民办园定级工作,2026年以后的普惠民办园定级工作均按照此方式进行。民办园大班保教费差额部分可向家长收取。

  4.认定为一级的幼儿园在认定当年在改革试点、项目申报等方面应予以适当倾斜。

  七、等级管理

  1.分类定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级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幼儿园进行一次复评,可与年检同步进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一级园的复评工作进行抽查,两年完成一轮复查全覆盖,结合日常管理、平时视导、督导抽查情况、举办活动效果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复评中园所因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相应标准的,需进行整改或降级处理,整改合格者保留原等级,不合格者降级,对连续2次整改不达标的幼儿园,降至最低等级,降等的幼儿园2年后方可申请参加高一等级幼儿园的认定;对于办学条件改善明显,保教质量提升度大的幼儿园可申报升级认定。

  2.若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失范等事件,无论当前等级,直接降至最低等级,且3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3.幼儿园在等级有效期内搬迁园址、合并或分离办学时,原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申报等级认定。

  4.幼儿园停止办学6个月及以上或被注销时,原等级自动取消。

  5.评定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幼儿园,经查证属实后降至最低等级,且2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认定。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再对应调整。

  附件:1.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认定标准.doc

        2.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申报表.doc

        3.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初评情况汇总表.doc

        4.幼儿园评估认定情况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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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胡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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