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管理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权责清晰、规范高效”原则,以办学地址界定监管权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强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政策统筹职能,落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构建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权责明晰、协同联动、全程闭环的民办教育监管体系,保障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安全稳定、规范办学、质量提升。
二、属地监管权限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监管权限
1.湘乡市依据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相关授权,辖区内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由湘乡市教育局依法实施,全面承担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年检评估、安全稳定、信访处置等属地管理职责。湘乡市教育局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湘潭市教育局备案。
2.其他县市区辖区内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设立事项,由举办者向办学地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提交申请,属地教育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开展办学条件初步核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3.全市所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模式,由办学地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履行属地管理第一责任,实施全面监管。
4.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跨县域变更办学地址,须按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完成办学许可证变更后,监管权限同步划转至新办学地址属地教育局,相关备案工作按规定办理,杜绝监管空档。
(二)民办义务教育中小学、幼儿园监管权限
1.审批权限。全市民办义务教育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办学许可延续等审批事项,由办学地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依法办理。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后,更新相关系统信息,做好台账管理与信息报备。
2.日常监管权限。民办义务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全面落实属地负责制,办学地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承担全覆盖、全链条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统筹办学规范、教育教学、招生管理、安全维稳、年检评估、财务监管、信访舆情、日常督查等工作。
3.办学地址变更管理。民办义务教育中小学、幼儿园跨县域变更办学地址,须向原属地教育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变更后属地教育局审核同意完成办学许可变更审批手续后,监管权限划转至变更后属地教育局,新属地教育局要做好承接核查与常态化监管,严防出现监管空档。
三、市、县两级管理职责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统筹规划。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宏观调控。
2.审批管理。除湘乡市外,其他县市区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经属地教育局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后,由市教育局审批。
3.业务指导。统筹指导全市民办教育教学工作,指导课程建设、师资培训、教研活动;统筹管理全市民办普通高中学籍工作,负责高一新生学籍最终核准、跨县域转学等学籍异动的审批确认;负责民办中职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宣传备案及专业设置审核管理。
4.监督评估。建立全市民办教育监管体系,对县市区属地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与考核评价;组织开展民办学校专项治理、风险排查,督促整改突出问题。
5.综合协调。协调全市重大民办教育事项,落实上级民办教育政策,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与宣传解读。
(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日常全面监管。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日常全面监管,涵盖党建工作、办学方向、规范招生、收费行为、财务资产、法人治理、信息公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工作,督促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民办学校健全党组织,落实党组织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法定要求,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安全稳定管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学校校园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教育、综治维稳、信访投诉、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督办,压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信访事件等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局报告。
3.年检评估与信用管理。负责辖区民办中小学(中职)、幼儿园年检核查、结果认定与公示,实地核查、问题督办。组织开展辖区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与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公示评估评价结果。
4.政策落实与服务保障。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保障民办学校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指导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经费监管要求;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不得分配办学收益的法定要求。
5.办学风险预判与防控。健全辖区民办学校风险研判、预警预判机制,坚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常态化开展办学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受理辖区民办学校信访举报、投诉咨询,规范办理处置流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民办教育领域和谐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管理工作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直接管”的工作机制,细化监管清单,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三)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作会商与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会同人社、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职责分工落实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安全监管等责任。
(四)规范办学行为。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属性,端正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招生、收费、教学、财务等行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我市出台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本通知由湘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湘潭市教育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