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 潭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湘潭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湘潭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岳塘经开区产业发展局、湘潭综保区产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8日
湘潭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行动及《湘潭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任务清单》(潭政办发〔2025〕4号)工作要求,组建湘潭市大学生创业导师团队。为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规范化管理和分类指导,促进更多大学生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师是指通过建立多渠道、多领域、多学科的社会指导机制,为大学生创业者(以下简称“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导师主要任务是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指导、信息咨询、资源对接等专业服务。通过充分发挥导师的引导作用,重点破解创业大学生在项目落地、赛道选择、运营发展、市场拓展等方面所遇到的难题,推动一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成长落地。
第四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及在潭高校共同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导师团队的遴选、动态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 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3. 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4. 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历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指导经验。
5. 积极参加创业指导活动,能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导师类别:
1. 战略指导类。主要从宏观政策、战略规划、资源对接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政策性建议的人才。
2. 产业技术类。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 经营管理类。主要涵盖从事企业规划、市场研判、企业经营、法律支持等方面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人才。
4. 金融经济类。主要涵盖从事风险评估、投融资、财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导师主要工作内容:
1. 政策咨询。参与创新创业专题调研,了解创新创业现状,分析创业趋势,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性建议。
2. 技术指导。帮助创业者梳理技术创新点,参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凝练、推荐、评审、论证及跟踪等全流程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推荐优质项目进入湘潭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库。
3. 资源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初期市场分析、商业计划、融资策略、法律法规等指导,为创业者嫁接合作伙伴和创业资源。
4. 主动服务。导师在园区、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定期开展驻点服务,常态化到高校开展巡回指导、重点宣讲,有实战经验的创业导师与大学生创业团队师徒结对,提供全周期创业陪跑服务。
5. 投融资支持。积极帮助创业者团队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风投基金、政府部门的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等;鼓励导师采取领投、跟投的方式,为创业者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6. 完成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专班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遴选机制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遴选程序
1. 广泛征集。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开展征集,分类别整理申报名单。
2. 初步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审查其是否符合遴选条件,包括专业背景、创业经历、工作经验、行业影响力等方面是否满足要求,选出一批符合条件的导师名单。
3. 部门会审。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以会议审查形式组织遴选。从企业、高校院所、孵化载体及事业单位等领域按照相应比例确定拟聘导师名单。
4. 征求意见。遴选名单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专班审核。
5. 名单公示。对拟聘导师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正式聘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正式聘任为湘潭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期到期后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日常管理
1. 导师入库。按“分批次、分类别”原则建立导师库,形成基本信息台账。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备案更新。
2. 服务管理。建立导师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导师应积极入驻园区、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指导驻点服务,各服务载体建立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对导师进行日常管理,形成创业指导服务日志,由市科技局定期收集跟进,为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解聘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予以解聘:
1. 以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导师形象。
2. 泄漏服务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3. 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一条 激励措施。根据《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将导师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范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从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引导导师积极从事创业指导和成果转化。导师工作成绩突出且符合条件,优先支持申报科技人才等项目,推荐参评市级优秀专家和专家技术骨干人才,入选后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推荐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导师纳入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优先推荐参评湖南省“最美创业导师”。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争取国、省、市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县市区(园区)、高校高职、科研院所联动,组织创业导师进校园,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重大专项活动和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部门参考或报市领导参阅。
第十四条 加强对优秀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导师对其创业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风险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