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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43/2022-1050159 发文日期:2022-04-1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2-07001 时 效 性:2027-04-11 文号:潭民发〔2022〕9号
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4-12 17:32 【字体:
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政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探索建立“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决定在本部门领域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实施内容是指《湘潭市民政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共涉及66项违法行为事项,13部法律法规,6个主要行政执法科室。(详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22年4月10日起在全市民政系统涉及社会组织、慈善社工、福利彩票、养老服务、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等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执法科室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研判,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努力让行政相对人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行政指导优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行责令或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执法科室要对“首违不罚”清单及时跟进解读,多渠道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可及性、可操作性。对群众、市场主体关注的重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合理引导预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总结提升。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执法科室要适时进行“首违不罚”运行工作回头看,充分运用执法监督手段,加大法制审核力度,全面客观分析评价“首违不罚”工作成效,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湘潭市民政局“首违不罚”案件统计表》(附件2)分别于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报送至局政策法规科。局政策法规科将适时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确保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附件:1.湘潭市民政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湘潭市民政局“首违不罚”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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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湘潭市民政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及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科室

1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一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5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6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7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8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9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0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三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1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七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2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八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3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4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7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8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29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0

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1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2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3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4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一章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5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6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7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8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39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0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1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2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3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4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5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6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3.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七章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7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七章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8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七章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管理科(湘潭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

49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50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51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52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53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54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55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56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57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58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59

养老机构未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60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61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62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科

63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64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65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66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社会救助管理科


附件2

湘潭市民政局“首违不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涉嫌违法当事人

涉嫌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

免罚金额

合计

共涉及案件数   件,免罚金额    元。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涉嫌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为罚款时,才填写免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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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曹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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