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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43/2021-1050174 发文日期:2021-05-3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未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1-07002 时 效 性:2026-07-01 文号:潭民发〔2021〕11号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养老机构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05-31 17:46 【字体: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7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湘潭市城区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潭民发〔2015〕39号)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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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增加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市、区(园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对城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的运营补贴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补贴: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文件,经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验收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依法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具备养老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资格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运营补贴: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文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并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通过登记部门年度检查,并取得养老机构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2020年1月1日以后,城市区新建的拥有10张床位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补贴,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对新建床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城市区改建后拥有10张床位以上、扩建增加10张床位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建、扩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已享受政府其他养老机构建设财政性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再享受该项补贴,违者将追回建设补贴费用。

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房屋所设置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增加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二)运营补贴:城市区拥有10张床位以上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社会寄养老人,按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入住老人数,根据养老机构一至五星级,分别给予每床每月60、80、100、120、140元的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园区)共同筹集,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园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养老机构等级有调整变化时,按当月机构实际等级发放补贴。

第五条  补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照审批权限先向区(园区)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资料,区(园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初审无误后交由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核。

(一)建设补贴:

1.《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2);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机构建设情况、经区(园区)民政部门验收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的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运营补贴:

1.《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4);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湘潭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

5.入住老人的基本资料(含老人及赡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老人出入统计台账和缴费凭证;

6.服务满意率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实施人员、调查结果、调查公示情况。由区(园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详见附件5)、调查记录等。调查结果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内予以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六条  补贴的审批与拨付:

(一)建设补贴:每年9月30日前,区(园区)民政、财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初审,10月31日前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11月30日前市财政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区(园区)财政,再由区(园区)财政按程序一次性将市、区(园区)两级资金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导致补贴申请或拨付延期,则顺延至第二年,原则上完成拨付的时间不得超过第二年一季度。

(二)运营补贴:每年分上下半年进行申报,上半年在6月30日前,区(园区)民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初审,7月5日前报市民政局汇总;下半年在11月30日前,区(园区)民政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初审,12月5日前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完成验收审批,市财政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区(园区)财政,再由区(园区)财政按程序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市区(园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的养老机构,视为放弃该半年度的运营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补贴资金坚持养老机构申请、逐级审核的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补贴资金坚持社会公开的原则,市、区(园区)两级民政要对申领补贴的机构及时在政府或民政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区(园区)两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公安、食品、卫生、消防等相关行业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经营性质,或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XXXX年度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

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2.XXXX年度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

建设补贴汇总表

3.XXXX年度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

批表

4.XXXX年度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汇总表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调查表

附件1234.xlsx

附件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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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曹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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