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
印发《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市监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制定了《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2月24日
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惠民政策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惠民政策的落实,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机构依规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惠民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殡葬服务价格核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信息查询和核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信息查询和审核。
第三条 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死亡后实行火葬、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领取资格的湘潭市户籍居民。
(二)遗体保存期间和火化后不违规举行治丧活动。居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殡仪服务场所举行吊唁活动,不在城区搭棚办丧(包括占道搭棚办丧、居民小区搭棚办丧、公共场所搭棚办丧),不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违规操办丧事情况。
(三)遗体火化后应当合法安葬(在合法公墓安葬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没有发生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和硬化墓等殡葬违规行为。
第四条 补贴服务项目和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
(二)72小时内的遗体冷藏费;
(三)400元的遗体火化费;
(四)248元的普通卫生纸棺费;
(五)500元的骨灰盒费;
(六)一年的骨灰寄存费。
针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实行火化的农村居民,在享受补贴服务项目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由湘潭市各陵园提供的免费节地生态安葬位置或购买低价墓穴(单人墓穴价格 3000 元以内)、骨灰格位(价格 1000 元以内)。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补贴项目按在殡仪馆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补贴,若丧属自愿选择上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选择上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均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五条 办理流程及补贴方式。
(一)符合条件规定的对象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表格可到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或到各地街道、乡镇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进行初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是否具备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领取资格后,交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对需要使用免费节地生态安葬位置或购买低价墓穴、骨灰格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实行火化的农村居民需要提供有效证明(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优待证、户口本)。
(四)在火化前办理好申请手续的,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本市带火化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减免相关费用;在火化后办理好申请手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凭本市带火化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及缴费凭证(附殡仪馆与经办人签字核对的服务清单)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补贴;也可连同其他相关材料至本市带火化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领取补贴。
(五)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六)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实行火化的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免费节地生态安葬位置或购买低价墓穴、骨灰格位的,可凭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湘潭市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2),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使用或购买。
第六条 各地要将殡葬惠民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
全市各陵园必须按墓穴总量10%的标准,提供成片区的建设价格低于3000元/墓穴的低价墓穴。
殡葬惠民费用由本市带火化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每半年与各地民政部门据实结算。
第七条 各地民政部门、本市带火化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殡葬惠民档案。
第八条 殡葬惠民审核机关和申请受理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也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享受殡葬惠民保障对象的亲属或者殡葬服务机构,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殡葬服务管理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缴免除的殡葬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从事殡葬惠民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不符合殡葬惠民条件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惠民政策意见的;
(二)对符合惠民政策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对实行火化的农村居民以及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居民进行奖励,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原《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潭民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
2.湘潭市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附件1
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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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逝 者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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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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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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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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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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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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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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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
1. 正常死亡的,须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 2. 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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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条件 |
□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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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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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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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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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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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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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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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与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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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以下承诺内容并在本栏空白处手写全文:“本人已阅读并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遗体保存期间和火化后不违规治丧,不将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和硬化墓。”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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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 |
是否具备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领取资格 □是 □否 如是,参加险种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减免/补贴项目及费用殡葬服务机构核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核对减免/补贴项目及金额后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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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补贴的项目及金额(元) |
遗体接运 |
遗体存放 |
遗体火化 |
普通卫生纸棺 |
普通骨灰盒 |
骨灰寄存 |
合计 |
殡葬服务机构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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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本市带火化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减免或领取补贴,由殡葬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并减免/补贴费用填写,申请人核对签字后有效,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民政部门留档,一份由经办人自己留存,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出具给殡葬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申请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民政部门留档,一份由经办人自己留存。 2.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3.联系电话:市殡仪馆58271144,湘乡市殡仪馆56780567,湘潭县民政局57887589,湘乡市民政局56711278,韶山市民政局55682181,雨湖区民政局58261956,岳塘区民政局55568232。
附件2
湘潭市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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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逝 者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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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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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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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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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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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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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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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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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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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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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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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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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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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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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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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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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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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与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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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以下承诺内容并在本栏空白处手写全文:“本人已阅读并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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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项 目 |
免费节地生态安葬位置□ |
低价墓穴□ |
低价骨灰格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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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安 葬 位 置 |
湘潭市天福陵园□ 湘潭县湘水缘□ 韶山市天润园□ 湘乡市慈缘山□ 雨湖区楠竹山□ 其他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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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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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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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批机关存档,一份交由服务提供单位存档; 2. 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3.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意见和盖章仅贫困重点优抚对象申请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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