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湘潭市市级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12日
湘潭市市级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市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管理改革、能力提升等水利事业发展相关项目,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水利建设任务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水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聚焦重点。资金投向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水利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项目。
(二)权责明晰,规范高效。明确市级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率。
(三)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规范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下达、使用、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程序。除涉密信息外,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四) 绩效导向,全程监督。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和激励约束。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水利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相关主体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水利资金的预算审核、批复与下达;牵头制定(修订)本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县(市、区)财政局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牵头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负责按规定组织财政预算评审;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检查。
(二)市水利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入库标准、评审细则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规划、年度重点任务和预算安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筛选排序,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组织市级直接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县(市、区)验收工作;负责设定、审核、监控、评价水利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指导县(市、区)水利部门开展相关业务;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水利资金的预算指标管理、资金拨付工作;监督资金使用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问题;组织或参与辖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要求。
(四)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初审、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并落实项目实施整改要求。
(五)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具体承担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管理、配合验收和绩效目标实现的直接责任,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竣工决算(结算)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及时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水利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事务,以及按规定需市级承担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防洪抗旱减灾。河道治理、市属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市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市级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利用。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市属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节水重点工程、市属城乡供水骨干工程,以及小型水源工程、小微水体、低压管道输水工程、小型灌区渠道改建、扩建、新建工程等项目。
(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重要河湖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市管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地下水超采区市级治理项目等。
(四)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公益性水利工程(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等)的维修养护。
(五)水利管理能力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水利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维、河湖长制管理能力提升、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由市级实施或支持的重点水利项目、其他应急水利项目。
水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水利资金主要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一)直接投资。适用于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水利项目。
(二)投资补助。适用于小型水源工程、小微水体、低压管道输水工程、小型灌区渠道改建、扩建、新建工程,补助标准根据项目性质、效益、筹资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贴息。适用于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的水利项目,贴息期限和利率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奖代补。适用于建设成效显著、达到预定目标的水利项目,奖励标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具体支持方式及适用条件在项目审批文件或资金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实行市级水利建设项目库管理制度。
(一)市水利局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市级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定并公开项目入库标准、评审程序和动态管理规则。
(二)申请水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水利局组织审核筛选、论证排序并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后方可纳入储备库。
(三)市水利局在编制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时,应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成熟度高、排序靠前的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水利资金,应急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特殊紧急任务除外。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市水利局根据国家、省、市水利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上年度水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储备及实施情况,科学提出下一年度水利资金预算需求建议、项目储备计划及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状况、支出政策和预算编制要求,对市水利局报送的预算需求建议进行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大事要事保障资金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水利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额度、年度重点任务、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储备库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审核收到的分配方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分配方式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是否与政策导向、任务需求匹配;方案涉及的资金规模与年度预算额度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超预算或预算缺口风险。
第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下达资金:
(一)由市水利局管理实施或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按规定下达预算指标或办理资金支付。
(二)由县(市、区)管理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联合市水利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明确资金用途、管理要求、绩效目标、完成时限、监管责任等内容,并下达预算指标至相关县(市、区)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局收到市级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后,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实际进度、阶段性验收或最终验收合格意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最终收款方。工程款支付应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各级水利部门应严格审核。确保资金支付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服务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节点相匹配,严禁脱离项目实际进展的超前或滞后支付,严禁“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或无故滞留、挤占挪用资金。支付申请存在凭证不全、手续不完善、资料不完整或其他与规定不符问题的,应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水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清晰反映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有效。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挤占、挪用水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使用水利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且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必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水利项目,鼓励在资金支持方式中采用以工代赈、四自两会三公开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发生变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水利局;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审核后提出调整建议,由市财政局按本市预算管理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变更的,市财政局将视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利部门或市水利局(本级直接实施项目)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市、区)水利部门或市水利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市水利局应对县(市、区)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复核。验收一般应包括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质询答辩等环节,形成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项目终止、撤销等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收回。项目资金最多办理一次结转,结转一年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后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除涉密信息外,水利资金的分配政策、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责任单位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下同)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资金支付、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县(市、区)水利部门汇总后,定期报市水利局,同步报本地财政部门备案;市水利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对水利项目资金应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台账。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申报资金和项目时必须同步设置清晰、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常态化“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三)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按规定程序削减或取消。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水利资金监督体系:
(一)财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水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主管部门监督。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规范性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
(三)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根据管理需要,可联合或单独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四)审计、人大、纪检监察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水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人大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的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五)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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