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湘潭市市级农业农村保障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2日
湘潭市市级农业农村保障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业保障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动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湖南省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农村保障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农村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农业农村发展任务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农业农村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聚焦重点。资金安排应符合国家、省、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聚焦农业农村发展短板和关键领域。
(二)权责明晰,规范高效。明确市级与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等主体的管理职责,建立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责任体系。
(三)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规范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下达、使用、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程序。除涉密信息外,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四)绩效导向,全程监督。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和激励约束。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业农村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相关主体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农业农村资金的预算审核、批复与下达;指导县(市、区)财政局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牵头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负责按规定组织财政预算评审;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检查。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农业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入库标准、评审细则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导向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农业农村资金支持重点、使用方向和政策建议;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检查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组织市级直接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县(市、区)验收工作;负责设定、审核、监控、评价农业农村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业务;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农业农村资金的预算指标管理、资金拨付工作;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问题;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要求。
(四)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初审、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并落实项目实施整改要求。
(五)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管理、验收和绩效目标实现的直接责任,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竣工决算(结算)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及时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农业农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保障粮食、油料、畜禽、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乡村产业与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仓储冷链设施建设,品牌建设,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促进农业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与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设施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农业资源保护与安全利用,农业安全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农村数据统计监测,智慧农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救灾等,以确保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顺利开展。
(四)农业农村体系与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开展试点示范、规划与可行性研究编制、业务培训、宣传推广、检测检验、项目核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仪器设备购置更新、科研攻关等,以加强农业农村体系与能力建设,补齐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短板。
(五)农村人才培育与政策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按规定落实市级农业劳模相关待遇或奖励,培育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六)农村人居环境与乡村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提升村容村貌,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等。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费用,建后管护经费。
(八)农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农业保障与发展重点任务。
农业农村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农村资金的分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耕地面积、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产量(或产能)、农业人口、产业发展基础、区域财力差异、绩效评价结果、政策任务量等因素,科学设置权重,按公式测算分配。
(二)项目法分配。对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项目,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竞争立项、公开公示等方式择优支持。
(三)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对部分支持方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部分资金到县(市、区),县(市、区)再通过项目法具体落实到项目的方式支持。
(四)其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或项目,按规定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
具体分配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上年度农业农村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储备及实施情况,科学提出下一年度农业农村资金预算需求建议、项目储备计划及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状况、支出政策和预算编制要求,对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预算需求建议进行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大事要事保障资金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额度、年度重点任务、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储备库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审核收到的分配方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分配方式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是否与政策导向、任务需求匹配;方案涉及的资金规模与年度预算额度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超预算或预算缺口风险。
第十一条 经审核通过的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下达资金: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实施或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按规定下达预算指标或办理资金支付。
(二)由县(市、区)管理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明确资金用途、管理要求、绩效目标、完成时限、监管责任等内容,并下达预算指标至相关县(市、区)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市级农业农村资金项目储备库,提前谋划项目,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环评等),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省、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向;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可行,绩效目标清晰、量化、可衡量、可考核;
(四)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技术力量和项目实施条件;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四条 安排农业农村资金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项目。未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市级农业农村资金,应急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特殊紧急任务除外。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后,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最终验收合格意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最终收款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审核。确保资金支付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服务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节点相匹配,严禁脱离项目实际进展的超前或滞后支付,严禁“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或无故滞留、挤占挪用资金。支付申请存在凭证不全、手续不完善、资料不完整或其他与规定不符问题的,应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规范会计核算,完整、准确记录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妥善保存所有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涉及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发生变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调整建议,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变更的,市财政局可视情形暂停拨付或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农业农村局(本级直接实施项目)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应对县(市、区)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复核。验收一般应包括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质询答辩等环节,形成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项目终止、撤销等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收回。项目资金最多办理一次结转,结转一年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后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信息外,农业农村资金的分配政策、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目标、项目安排等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在市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责任单位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下同)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项目进展、资金支付、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定期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步报本地财政部门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项目资金应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台账。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申报资金和项目时必须同步设置清晰、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常态化“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三)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按规定程序削减或取消。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农村资金监督体系:
(一)财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农业农村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主管部门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规范性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
(三)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管理需要,可依法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四)审计、人大、纪检监察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农业农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人大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农业农村资金管理使用的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五)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农业农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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