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
《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老政策衔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2025年11月5日
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潭人社发〔2024〕2号)顺利执行,做好新老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认定有效落地、2021年至2023年政策空窗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落实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湖区和岳塘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老政策衔接落实工作。
第三条 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老政策衔接落实工作本着“防范风险、逐步过渡、应保尽保”的原则,采取新老政策结合的模式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分类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资格,按潭人社发〔2024〕2号文件关于“先缴后补”的有关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 通过新老政策结合的方式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身份。
(一)已启动征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1类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1)确定名额。按征地项目所征土地面积与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总面积核定征地比例,再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数并结合征地比例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人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述情况如实填报《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审核表》,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化人居环境事务部门和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
(2)确定对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统筹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统筹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时,应按以下序次坚持两个优先原则:一是按“人地对应”原则,优先本次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家庭;二是优先历次征地中耕地被全部征收又未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对象。
(3)审查公示。拟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的,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将《湘潭市XX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按比例核定指标类)》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区自然资源、优化人居环境事务、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再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步进行第二轮公示。
(4)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自行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补贴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发放工作流程严格按潭人社发〔202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逐年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二)未启动征拆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按潭人社发〔2024〕2号文件执行,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且通过集体决策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可参照上述第1类模式执行。一经确定,不得再变更操作模式。
1.按潭人社发〔2024〕2号文件执行的,严格落实“人地对应”和被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承包权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标准,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认定范围。
2.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上述第1类模式执行:一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承包确权到户的;二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已无耕地的。
第五条 2021年至2023年政策空窗期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问题按以下办法解决:
对于2021年至2023年已按征地程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先批后征项目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准)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全部腾房交地)的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实际情况,按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时的社会保障补贴标准,在资金来源渠道、补贴总年限和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对政策空窗期(2021年-2023年)应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由被保障对象本人自愿申请,根据社保缴费凭证,可以发放2021年-2023年的社会保障补贴。由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及项目进行明确,并报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社会保障补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潭人社发〔2024〕2号文件关于被征地农民“先缴后补”的社会保障补贴申领发放流程执行。
第六条 加强资金监管,严肃工作纪律。各城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公开、公平、公正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新老政策衔接落实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职责分工审核把关,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保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发放相关资金。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按以上方案仍不能解决的,“一事一策”制定方案,报市、区征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与潭人社发〔2024〕2号文件配套实施。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附件:1.
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审核表.docx
2.
湘潭市XX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按比例核定指标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