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测绘业务,分别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原则上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
(一)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原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等测绘事项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测绘,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二)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将原现状地形图测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建(构)筑物放线等测绘事项整合为工程建设许可综合测绘,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在施工许可阶段,将原房产面积预测算、正负零层复核等测绘事项整合为施工许可综合测绘,作为房屋预售许可审批、规划监管的依据;
(四)在竣工验收阶段,将原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绿地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房产实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事项,作为城乡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除外。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和投入,涉密涉敏数据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
第五条 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多测合一”业务委托、受理、审核、成果确认、评价等,均在湖南省“多测合一”公共服务平台(湘潭市)中运行,严格落实“全流程、网上办”。
第六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技术标准统一采用《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DBJ43/T346-2019)。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运行维护本市“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和成果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数据保密及作业安全教育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测绘机构
第八条 拟开展“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须入驻湘潭市“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双向动态管理。名录库内的测绘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设备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申请变更。
第九条 测绘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在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测绘,不得将测绘项目违规转包、分包。
第十条 测绘机构以自愿为原则,在“多测合一”平台申请入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验以下资料:
(一)测绘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简介、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测绘机构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类型、资质等级、资质证号、业务范围等;
(三)测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岗位类别、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工作年限等;
(四)测绘机构服务记录,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地址、测绘名称、合同金额等;
(五)测绘机构信用信息情况,包括不良记录及黑名单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机构,经核验申请资料后即可完成入驻,并纳入名录库: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测量或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三)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测绘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一)测绘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材料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情形的;
(四)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作业限制范围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
(五)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符合该单位资质等级,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人员安全事故的;
(七)因弄虚作假、不实测绘等行为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的;
(八)一年内因测绘活动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同一年度在行业信用信息评价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2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规范、标准组织测绘生产,坚决落实测绘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测绘机构应当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并上传至“多测合一”平台。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测绘机构可登录“多测合一”平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
第十八条 测绘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由测绘机构按规定完成质检并通过验收后,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提交相应测绘成果,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机构须及时进行修测、补测、重测。
第十九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后续各阶段测绘应直接利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质量监管。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市本级“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测绘机构无注册测绘师的,暂缓两年执行)。“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鼓励县市“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签字的项目实行终身追责,注册测绘师签字的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计入注册测绘师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鼓励测绘机构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和设备,高质高效开展“多测合一”作业。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组织对名录库中的单位开展资格复查,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应由测绘机构质检合格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确认或验收。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成果经确认或验收后(其中房产测绘成果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成果备案)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征集信用数据,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启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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