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岳塘区自然资源局、高新、经开、昭山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一、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清洁楼等)等改造提升工程。
(三)在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并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四)满足《湘潭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理细则》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五)道路和桥梁维修工程、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六)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七)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八)在原址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以及总图已有定位的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九)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十)农用棚架、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十一)堤岸的维修加固、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二)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三)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
(四)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五)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办理的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等附属设施。
(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七)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八)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九)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十)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十一)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十二)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户外配电箱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十三)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十四)地泵设备、起吊设备、加油设施等无建(构)筑物的设备。
本清单所列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类型采用承诺备案制,免于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类型,我局均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以上建设行为若违反道路安全、建筑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以上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