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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06-2019-00982 发文日期:2018-09-1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法制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CTR-2018-14002 时 效 性:2023-10-13
文号:潭交发〔2018〕17号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8-09-14 10:42 【字体: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区(园区、示范区)交通工作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18年第4号令)、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5〕47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湘潭市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 9月14日   


湘潭市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18年第4号令)、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5〕471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含通自然村公路)及其所属桥梁、隧道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以上公路和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以及农村公路所属大中桥梁、隧道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要求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以下公路(含三级)和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农村公路以及农村公路所属小型桥梁项目(以下简称普通农村公路)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按照本办法合并进行。

第四条  普通农村公路工程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五条  普通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的申请资料:

(一)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或年度计划;

(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招标文件、合同文本;

(四)经批复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申请;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召开普通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已按要求全部完成;

(二)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做出初步评定;且结论为合格;

(三)路基工程已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检测,出具检测意见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工程验收鉴定书;

(四)县(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已按部、省有关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验收检测意见书;

(五)各参建单位已按规定的内容提交各自的工作总结;

(六)工程项目己进行了竣工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七)竣工文件已按规定内容编制完成;

(八)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第七条 普通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

(二)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资料;

(三)检查工程实体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附件2)

(四)听取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五)听取市、县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六)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3);

(七)建管养单位交接签字记录。

第八条 普通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参建单位、接管养护单位及交警、审计、财政、安监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九条 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农村公路工程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  普通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普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但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的项目管理、施工原始记录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8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3日。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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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交通局 责任编辑: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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