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湘潭市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湘潭市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市水利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湘潭市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湘潭市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水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9〕59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湘潭市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征缴、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等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支持我市水利规划与前期、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行业管理等各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与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水利建设资金预算审核、下达并落实年度预算,会同市水利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利建设资金年度预算,拟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权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局应依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根据同级水利部门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县市区水利局应依据下达的计划,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权职责,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检查、核查、验收复核和部门绩效评价,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水利管理部门按相应权限实施项目管理,监管资金使用,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水利建设资金主要用于:
(一) 河道堤防治理,水库(水闸、引水工程)等枢纽和大中型泵站等改建、扩建、新建(含除险加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山洪沟防洪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幸福河湖、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及水损水毁修复工程。
(二)小型水源工程、小微水体、低压管道输水工程、小型灌区渠道改建、扩建、新建工程等项目。
(三) 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河(湖)长制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利信息化建设等。
(四)水利规划、水利前期、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深化改革、水利科技与推广、教育培训、对口支援及上级部署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支出计划的,应按程序报批,但不得用于水利建设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外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由使用单位按照权限逐级申报,市水利局在综合统筹的基础上,筛选、公示项目并提出水利建设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安排经审定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和县市区财政、水利局,除不宜公布的外,年度计划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资金年度计划下达后,方可拨付资金。市水利局、有关单位等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其他项目计划资金全额拨付到所在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水利部门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监管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级组织实施和监管。项目完成后,由市县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项目建设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对于以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实施的项目,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四自两会三公开的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按照市本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市本级预算单位负责各自实施项目的绩效自评。其他项目需要作绩效评价由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市水利局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在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应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财政、水利主管部门报请市财政、水利部门书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实施计划的,对实施计划外的项目和资金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资金拨付后,不得滞留,要尽快落实到项目,形成实际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挤占、截留、私分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未尽事项按《湘潭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