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村庄清洁常态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乡村振兴局
湘潭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3年8月14日
湘潭市村庄清洁常态长效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通知》(湘建村〔2022〕180号)、《中共湘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潭农组发〔2022〕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村庄清洁常态长效运行坚持政府主导、乡村组织、公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村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处置、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已纳入城乡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并在综合水费中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村庄清洁常态长效运行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依据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督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庄清洁常态化长效运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庄清洁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负责本区域村庄清洁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负责村庄清洁的督查讲评考核。
第二章 农户垃圾分类
第八条 农户实行四分两桶法,初步分为餐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见附则),合理设置两个垃圾桶(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
第九条 鼓励农户自建沤肥池将餐余垃圾和畜禽粪便进行沤肥处理。
第十条 有毒有害垃圾村级封闭储存,由县市区统一购买服务规范处理。
第三章 村级垃圾分类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区域(如乡道、村道、广场、屋场等)垃圾分类实行两分两桶法,即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十二条 村部办公区域垃圾分类实行三分三桶法,即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202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清除农村公路及村庄主要干道沿线已设置的露天垃圾池,并在合理区域规范设置勾臂垃圾箱。
第十三条 秸秆、菜叶、树叶、杂草等生物质废弃物,鼓励村级采取沤肥方式或企业回收利用生物质资源。
第十四条 农村区域种、养企业清洁卫生纳入村庄清洁常态长效运行管理。
第四章 农村垃圾收集、转运
第十五条 村级负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保洁员、垃圾清运车。乡镇、村应当建设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垃圾转运中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垃圾从村级垃圾分拣中心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并负责垃圾中转站的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垃圾中转站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第五章 村庄保洁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按150户农户1名村级保洁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保洁员责任区域和职责范围各村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保洁员定期开展村级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定期上农户家收集垃圾。收集后的可回收物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分类集中存放,收集频率根据实际情况定,原则上一周不少于三次。
第二十条 保洁员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可采取竞聘、招聘等方式产生,优先聘用本村村民,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生活困难户。保洁员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村民举办婚丧嫁娶等宴席后,举办方应自行处理垃圾或委托他人规范处理垃圾。
第二十二条 保洁员的绩效考核可从出勤天数、负责区域是否干净整洁、农户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评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村庄清洁经费主要包括保洁员的工资、保险、奖励性绩效以及村级保洁车辆配备、维护等村庄清洁常态化运行支出,并确保经费逐年递增。
第二十四条 村庄清洁经费保障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负担”原则,2023年按人均75元每年的标准筹集清洁经费,逐年适度提高,按照农户不超过30%,乡镇财政、村占比30%,县级财政不低于40%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适当奖补。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地社会平均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农村垃圾治理农户付费参考标准,并按照“村民自治”和“产生者付费”原则,引导各行政村建立完善适应本行政村农村垃圾治理的农户付费机制,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付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确保农户负担费用占比满足清洁费用需求。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村庄清洁常态长效运行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收支安排计划。因未足额安排、未及时拨付致使保洁员工资拖欠6个月以上的,约谈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从村集体经济中列支村庄清洁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乡贤和爱心企业资助农村环境卫生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和种、养废弃物再利用以及农村环保设备开发等。
第七章 村庄清洁常态化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将村庄清洁整治日、垃圾分类、垃圾治理付费机制、户评比、红黑榜和积分制等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对于缴费积极、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农户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和卫生示范户评定,对于拒缴或缴费不积极的农户应予以劝导,劝导无效可根据当地村规民约进行规制。
第二十九条 可将每周五定为村庄清洁整治日,各乡镇、村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如大扫除日、红黑榜、户评比等类似活动。
第三十条 积极推行乡村治理积分制工作。探索利用互联网管理平台将村民自治纳入到乡村治理,农户应主动做好自家垃圾分类、庭院整理清洁,注册用户通过参加平台发布的村庄活动如环境整治、家风文明、互帮互助、创新就业等活动获得积分,排名靠前的家庭获得生活物资奖励。
第三十一条 村级成立环保理事会,清洁常态化运行资金由专人管理,所需开支由环保理事会统筹,定期村务公开收支明细。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村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及时建立台账,汇总数据、资料。县市区做好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业务督导、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美丽乡村、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等评优指标,应当将村庄清洁常态长效运行情况纳入到考核评价标准。市、县、乡、村每年以适当形式表扬激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队伍和保洁员队伍。对评为“差”的乡镇、村,应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扣减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绩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定义的生活垃圾为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纸盒、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干电池、充电电池、镉镍电池、铅酸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废机油、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餐余垃圾主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余饭菜,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易腐蔬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垃圾、餐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垃圾。例如:烟蒂、槟榔渣、卫生巾、尿不湿、烂布品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