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24-17002
潭商发〔2024〕5号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成品油正常、稳定供应,最大程度减轻危害后果,维护社会稳定,现将修订后的《湘潭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月19日印发的《湘潭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湘潭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
3.4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启动程序
4.3 响应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成品油正常、稳定供应,最大程度减轻危害后果,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预防为主、强化监测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宣布实施和终止应急响应;适时对外发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汇总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修订完善预案;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供应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成品油经营活动。
市发改委:负责成品油价格动态监测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成品油产品质量、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依法查处利用突发事件哄抬价格、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标识、无照经营等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储油库、加油站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行业企业自备储油设施点的安全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协调保障成品油公路应急运输。
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现场的消防救援工作。
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应急情况调度和处置;负责向上级公司争取更多资源加大成品油保障力度;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工作安排。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对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成品油进销存情况进行调度。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应预防出现紧急状况,在成品油资源相对紧张时,加大配置计划调运力度,积极组织配置外地资源入市,努力保持合理库存。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有效防范紧急状况出现。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主营单位在成品油库存下降明显(中石化湘潭分公司 、中石油湘潭分公司成品油库存低于标准库存量三分之一),且后续资源不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本市资源配置计划;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将成品油列入重点物资运输予以保障;
(2)每日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量和实际库存动态;
(3)在输油管道、铁路和水路运输无法保障时,直接从生产企业以公路运输方式出库供应湘潭地区;
(4)适时平衡全市的资源供应和库存,个别地区、个别品种短缺断档时,安排公路运输从毗邻地区就近供应。
3.2.2主营单位在生产设备和输油管道出现重大事故,可能影响市内成品油配置计划兑现时,应及时向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加大成品油调运入库力度,加快设备维修,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供应。
3.2.3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国际原油价格及供应或国内成品油供应出现剧烈波动时,应主动加强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相关成品油主营单位排忧解难,确保市内成品油正常供应。
3.3预警级别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分一般预警(四级)、较大预警(三级)、重大预警(二级)、特别重大预警(一级)四个等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般预警(四级):
市内主渠道单位出现“调入量无法平衡消耗量”,即: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15%以上,并持续15天以上,市内油料储备低于7天供应量。
3.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较大预警(三级):
市内成品油零售网点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70%;市内主渠道单位出现“调入量无法平衡消耗量”,即: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20%以上,并持续10天以上,市内油料储备低于5天供应量。
3.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重大预警(二级):
市内成品油零售网点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50%;市内主渠道单位出现“调入量无法平衡消耗量”,即: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40%以上,并持续5天以上,市内油料储备低于3天供应量。
3.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特别重大预警(一级)
市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30%;市内主渠道单位出现“调入量无法平衡消耗量”,即:成品油日均调入量比基期日均调入量减少50%以上,并持续4天以上,市内油料储备低于1天供应量。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 信息报告
3.4.1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发现成品油库存下降明显,且后续资源不足时,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协调相关部门将成品油列入重点物资运输予以保障;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量和实际可支配库存动态;同时向省公司汇报,请求增加本市资源配置计划。
3.4.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接受公众反映、投诉、举报情况等。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等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4.2启动程序
4.2.1达到一般预警条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一般预警并启动四级响应。
4.2.2达到较大预警条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较大预警并启动三级响应。
4.2.3达到重大预警条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预警并启动二级响应。
4.2.4达到特别重大预警条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并启动一级响应。
4.3响应行动
4.3.1一般(四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1)协调机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2)资源保障。市商务局协助和配合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申请增加本市成品油配置计划;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加大市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管内装车。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由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从毗邻地区紧急供应。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监管成品油市场价格执行情况,防止乱涨价,保障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如属于局部地方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在相关地区实行按计划供应。
4.3.2较大(三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1)协调机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资源保障。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汇报,请求省商务厅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增加本市资源配置。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请求协调保障成品油运输。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加大市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运力优先保障市内油品运输。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库站,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量。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报请武警部队进驻中心库和成品油重点销售网点,实施安全保卫。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制定应急状态下的成品油销售监督措施,加强对成品油销售监督,保障保供单位的成品油供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法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它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湘潭县保供3-4座加油站,湘乡市保供3-4座加油站,韶山市保供1座加油站,市城区确保3-4座加油站供应;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的用油实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一般企业、楼堂馆所供油,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
4.3.3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市应急指挥部报请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湖南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接受国、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1)协调机制。市应急委立即召开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布置相关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向省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障市内成品油运输,主动请求上级调用国家储备油,市财政局提供相关经费保障;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主营单位自备车运输油品。公安、消防部门对中心库及重点加油站(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
(3)销售控制。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按地区规模大小,每个县(市)保留1-2个加油站,市内各区保留2-3个加油站,按照市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安排进行供应;公安、消防部门进驻保留的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4.4信息发布
市、县市区、园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状况缓解后,且后续资源保障持续好转,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化管理。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总结应急处置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统计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部门(单位)。
5.2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应在保障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调度库存,具体为:中石化湘潭分公司0.7万吨,中石油湘潭分公司0.15万吨,增加库存所需经费分别由中石化湘潭分公司、中石油湘潭分公司负责。
6.2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印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册和通信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应急演练,普及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园区以及重点企业指导,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应急预案。
7.2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湘潭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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