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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20/2022-1051066 发文日期:2022-06-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2-19001 时 效 性:2027-06-30
文号:潭卫发【2022】9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6-30 18:28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精神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湘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创设。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市场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以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行为人必须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四)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未列入《免罚清单》的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具体措施

(一)实行动态调整。对免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调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梳理出卫生健康领域免于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并公布《免罚清单》。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免罚清单》中的事项,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二)严格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市场主体申请、适用条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免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对已经适用免罚,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视情况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三)强化风险管控。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凡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加强风险管控集中建设,落实“互联网+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信用+综合监管”模式,将市场主体诚信情况纳入信用湘潭平台,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执法工作中,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执法人员要明确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针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定,主动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守法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

三、工作要求

实施轻微免罚是落实“三高四新”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有益探索;是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执法环境的有效途径。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落实主体责任,在严格依法规范实施清单的同时,兼顾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并做好相关案件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湘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湘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及情形

涉及法律法规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他医疗气功活动的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时间小于72小时或大于7天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3

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室环境噪声大于45dB( A )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4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仅限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5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违反条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法律责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6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违反条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7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至少包括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运送、贮存、处置、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制度,未建立制度不列入“免罚”清单,制度不全或未结合本单位实际首次可“免罚”

8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9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

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2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3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4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5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适用范围是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中明确要求开展日常检测的行业),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16

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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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卫健委 责任编辑: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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