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卫发〔2024〕22号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2024年7月8日
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湘潭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潭政办发〔2022〕51号)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机构。幼儿园利用闲置学位和现有场地资源等在园内设置托班且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
(二)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
(三)明确标准。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情况及市场行情与项目单位协商确定,但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均不应高于属地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50%,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可较托大班向上浮动,但均不高于托大班的20%,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逐步建立托育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强化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
(四)收费公开。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膳食费专款专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服务质量。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分数应到B级(合格)及以上: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同时根据附录A评估总分不低于600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在评估工作中,严格安全保障类指标,托育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凡满足以上第三章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提交《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
2.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对申报普惠性托育的机构进行审核,原则上不低于每学期一次,一般采取集中审核,审核具体组织形式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公示。经审核认定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发文公布。
4.签署承诺书。凡被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属地卫生健康、发改部门备存。
5.报备。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分别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全年收托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五条 被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1.违反书面承诺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2.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的;
4.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6.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托育机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卫健部门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予以支持;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普惠认定管理工作;其余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新政策为准。
附件:1.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附件1
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托 育 机 构 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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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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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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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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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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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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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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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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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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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规模 |
核定托位数 个,目前在托 人。 |
场所情况 |
机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 平 方米,室外活动场所 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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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社区托育中心 £用人单位托育点 £幼儿园托育中心 |
机构性质 |
£公办 £公建民营 £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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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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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1.现有保育员(育婴师) 人,保健人员 人,职工 人。其中具有保育员资格证 人,持上岗证保健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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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全日托不得高于属地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1/12折算到月)的 %,本年度即不高于 元/月/生。 |
全日托保育费 元/月/生,伙食费 元/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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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情况 |
1.托育机构执照。 £有 £无 2.食品经营许可证。 £有 £无 3.卫生评价报告。 £有 £无 4.税务登记证。 £有 £无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有 £无 6.场地证明。 £有 £无 7.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有 £无 8.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健康证。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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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健康 |
1.入托必须有入托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 £有 £无 2.工作人员是否有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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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情况 |
1.近三年内未发生婴幼儿伤害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 £有 £无 2.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并做好记录。 £有 £无 3.设有食品安全检查专责人员,做好食品相关检查记录。 £有 £无 4.执勤人员配备防卫器材。 £有 £无 5.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消防设施。 £有 £无 6.购买至少一种托育机构责任类保险。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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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 |
£有 £无 |
乱收费行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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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权益 |
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 £无 2.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是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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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属地卫生健康和发展改革部门、托育机构备存。
附件2
湘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收托入园婴幼儿收费标准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应高于属地(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 %,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与每一位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在机构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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