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信息公示及失信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执法信息公示及失信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信息(含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透明,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和监督执法信息公示及失信修复等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执法信息主要包括以市应急管理局及所属二级机构名义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信息。
第三条 执法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指挥中心、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和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将准予行政许可信息和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信用湘潭等公示平台。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驻市政务大厅窗口、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及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办案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将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办案机构负责依法及时公示执法信息,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修复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及时予以更正、撤销、信用修复执法信息等。
政策法规科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执法信息的公示更正撤销等有关工作。
办公室负责做好执法信息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及撤销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作出或者政府批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
第六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长期保留公示。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期一般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公示期一般为六个月,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公示期一般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信息(含事故调查报告,下同)需要公示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该执法信息将予以公示的时限、方式及有权申请更正、撤销、修复等救济权利。
第八条 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办案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更正,政策法规科或者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办案机构及时更正。
公示的执法信息已到期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发生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到期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动撤销原公示的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公示的执法信息符合撤销条件而没有及时撤销的,政策法规科应当要求办案机构及时撤销已到期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情形的执法信息,当事人也有权向办案机构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已到期或者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情形的执法信息。
第十条 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外,公示期为一年的执法信息满六个月,公示期为六个月的执法信息满三个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申请执法信息失信修复。
第十一条 需要更正或者撤销执法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执法信息更正通知书》或者《执法信息撤销通知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主动告知当事人,并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自收到办案机构送交的《执法信息更正通知书》或者《执法信息撤销通知书》后应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更正或者撤销执法信息。
执法信息被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或信用湘潭等公示平台的,能够自行更正或者撤销该平台内执法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执法信息;不能自行更正或者撤销该平台内执法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与公示平台管理单位协调沟通,按照有关要求协助做好执法信息更正撤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执法信息失信修复的,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照、信用修复承诺书、整改完成情况说明、信用修复培训证明、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有关材料,办案机构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可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制作《执法信息失信修复通知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主动告知当事人,并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自收到办案机构送交的《执法信息失信修复通知书》后应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停止公示执法信息。
执法信息被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或信用湘潭等公示平台的,能够自行停止公示该平台内执法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停止公示该执法信息;不能自行停止公示该平台内执法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与公示平台管理单位协调沟通,按照有关要求协助做好执法信息停止公示和失信修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应当严格按要求公示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将应公示的执法信息不予公示或将不应公示的执法信息予以公示,不得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意更正、撤销、停止公示执法信息,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