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24/2022-1050168
发文日期:2022-04-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2-24001
时 效 性:2023-04-10
文号:潭林发〔2022〕20号
湘潭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4-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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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委)、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涉林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湘潭市林业局制定了《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经湘潭市林业局全面依法治林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清单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
湘潭市林业局
2022年4月10日
附件
湘潭市林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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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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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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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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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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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责令整改,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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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第一点 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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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市林业局 责任编辑:资源和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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