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市场主体
登记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事项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全面施行告知承诺制,使用《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告知承诺书》。
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所提交文件、证件和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三)经营场所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三、实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登记负面清单制
市场主体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实行负面清单制。申请人应当遵守负面清单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不得将负面清单中禁设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有开办条件的场所,需满足条件后才能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或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本告知承诺制和负面清单与上级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告知承诺书
2.湘潭市市场主体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登记负面清单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设市场主体无需填写):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借用):
二、行政机关告知事项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开办市场主体。
(二)设定事项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负面清单
(四)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五)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经核实后将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住所(经营场所)由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经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严格遵守《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登记负面清单》所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填写说明:
1.申请人在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用途为住宅的需填写此承诺书。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3.本承诺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手写签字部分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湘潭市市场主体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登记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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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法 律 依 据 |
主管部门 |
1 |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3.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4.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综合处理养殖废弃物、养殖废水等,防止污染环境;有污染防治需要的,应当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和粪污贮存、堆沤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9月28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 部门 |
2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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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依 据 |
主管部门 |
3 |
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布时间2014-12-12)第十六条 |
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
4 |
禁止在非营业性用房内开办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第六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5 |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 |
个人购买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三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7 |
1.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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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依 据 |
主管部门 |
7 |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③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④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网点要布局合理。在地、市(含)以上的城市,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四十平方米,两台间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电子游戏机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在城市郊区、县城和乡镇地区开办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点,不得挤占公共场地、设施。在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半径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26日修订)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5.《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教育部门、 消防部门、 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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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依 据 |
主管部门 |
7 |
6.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
6.《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通过)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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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消防部门、 应急管理 部门 |
9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 17〕29号)第九条 |
生态环境 部门、 农业农村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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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依 据 |
主管部门 |
10 |
1.医疗机构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选址的依据; ②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③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④占地和建筑面积。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21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卫生健康 委员会 |
11 |
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五条 |
农业农村 部门 |
212 |
在以下区域禁止所有经营活动: 1.非法建筑房屋; 2.被鉴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3.被依法征收且已经启动拆迁程序的房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作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房屋 5.以军队、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第十二条 2.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政策法规及解释 |
相关部门 |
13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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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 |
备注:本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内容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并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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