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21〕3号)《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35年)》(潭市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湘潭市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保护,即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商业秘密保护等。
(二)知识产权运用,即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
(三)知识产权服务,即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托管、培训基地建设、学校试点、软课题研究、优质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及人才培育、知识产权主题活动等。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前资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一)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给予资金补助。后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发布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市区、园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中央在潭单位、省直在潭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从市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前资助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湘潭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智库资源优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专家分为法律实务类、经济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三种。其中专业技术类专家同时作为市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处理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的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四)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五)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六)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和最新发展动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五)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七)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实务类专家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2.专业技术类专家
具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发展动态,有较高学术造诣。
3.财务管理类专家
从事与知识产权、科技相关的金融、经济工作,有较高的专业造诣,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知识产权、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对我市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4.其他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的专家,可不受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网上公示、公告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其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填报《湘潭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和牌匾。
第七条 专家入库常年接受申请,不设申报截止时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第八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等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知变更二次以上的;
(五)无故不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专家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规定,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经查证属实的;
(九)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专家出库程序:
根据第八条所列情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系统通过邮件方式通知拟出库专家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专家确认无异议的,执行出库决定并给予通报。出库专家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公布,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条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湘潭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每三年进行换届,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且未出现第九条情况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参加知识产权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评审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库长期开放,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内部各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依申请对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放。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以及开展立法、行政裁决、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维权援助(含海外维权援助)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能替代或承担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家库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家库专家的投诉举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申请,并及时核查、核实相关内容。
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信用档案,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出现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对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机关纪委按照纪律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名义活动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评审程序,保证项目评审工作廉洁高效和依法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第四条 项目评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应该根据知识产权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注重评价实效。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六条 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二)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三)专家小组个人定量打分。
(四)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做出结论。
(五)填写相应的评审意见表,专家签名。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但评审方法、指标、专家数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确定。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单数),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需要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专业对口,专家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和评审项目的领域相同或接近。
(三)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只能1名。
(四)专家个人信誉良好。
第九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评审专家确定后,应尽快组织项目评审,一般不晚于第二天。
第十条 抽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在项目管理中,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提供便利;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三)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费的支付参照湘潭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专家评审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开公示和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将相关管理制度、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依法或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立由评审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异议处理机构,负责处理评审结果异议事项。
第十六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注明详细联系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负责对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科室、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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