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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46/2023-1245677 发文日期:2023-01-0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3-27001 时 效 性:2028-01-04
文号:潭城执联〔2023〕1号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湘潭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智能化管控技术规范》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1-06 16:1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尽量减少交通安全事故,有效防止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湘潭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智能化管控技术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湘潭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智能化管控技术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规范

第三章     车载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规范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遏制超高装载、超速行驶,保证公共安全,杜绝滴撒漏及扬尘污染,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范针对我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申报运输资格时适用。如国家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  车辆规范

第四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应满足国家和湘潭市对安全、排放、噪声、能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通过国家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强制认证并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专用车辆。车辆选用新型智能渣土车结构型式,同时满足GB 1589-2016《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有关规定等强制性标准要求,车辆的特征参数包括外廓尺寸等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且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终端及其它管理设备。

第五条  货厢及密闭要求

车辆应使用带全密闭盖的U型货厢,无影响货物装卸的构件,外表面平顺光滑,不易残留建筑垃圾;车厢内板材料应采用高强度材料。后栏板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保险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盛水100mm高度时,漏水量不得大于0.1L/min。

货厢顶部应安装硬质或软质折叠式自动开合密闭顶盖,闭合时与左右两边侧壁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25mm,与前壁及后栏板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0mm,表面不得出现孔洞,货厢地板表面至顶盖上表面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大于0.8m。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顶盖应闭合牢固,不应出现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篷布收拢后,离货厢前壁防护罩顶预留35cm以上的高度用于安装监控摄像装置等设备,顶盖全开时缩入防护罩内,并不得遮挡监控摄像功能。

第六条  标志及颜色要求

车身颜色统一为白套绿色(绿色应统一采用GB/T3181-2008规定的G01苹果绿,颜色编号:0.6G7.6/3.5绿色),喷涂统一的图案、规范的行业宣传标语和企业名称、编号,并按GB7258

-2017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顶统一安装1个与前照灯同时打开或关闭的车辆顶灯,在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离其50m处应能清晰观察到工作时显示的“某某渣土”字样,标志灯工作时不得闪烁。货厢尾门中央位置设置凹形后号牌悬挂位和号牌照明灯,设4个号牌安装孔,能保证M6规格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安装,号牌板上缘离地高度需≤2米。后号牌上方预留按号牌2.5倍喷涂放大牌号的位置。

第七条  自卸装置要求

自卸装置应安装举升时防止货厢自降及液压系统突然失效时货厢坠落的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不会出现货厢自动举升现象。完全举升后货厢不得有水平滑移现象,宜选用前置式举升。

第八条  噪声及喇叭要求

车辆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司机耳旁噪声应符合GB7258自卸车的规定。安装的喇叭应符合GB15742的规定,不得安装气喇叭。车辆倒退和货厢举升时应设置符合GB/T21155的倒退音响报警装置。

第九条  安全要求

货厢安装顶盖后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35°;满载检验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0m,制动稳定性不超出3.0m的试验通道。车辆前后左右应带防护装置避免将行人卷入车底。车辆行驶时,货厢不可执行举升操作(人为或非人为均要禁止)。

第三章  车载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规范

第十条  车载定位终端采用北斗兼容终端,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规范》(JT/T 794-2019)要求,同时车载终端还需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1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 1078-2016)相关标准规范。

车载定位终端应能接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和交通运输部门货运平台,符合附录规定,同时能接入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平台,与平台无缝对接达到以下要求。为满足车载视频监控数据灵活存储要求,车载定位终端主机应同时支持SD卡及硬盘存储介质。

第十一条  自检功能要求

在启动车辆时,车载智能终端应对连接的外部设备进行自检,北斗定位模块、无线通信模块、货厢检测设备、内屏、外屏正常则自检通过,自检状态异常时应有对应的语音提示,并限制车辆速度(限速值可配置)。

第十二条  北斗定位功能要求

(一)北斗定位。实时对车辆进行精确定位、传送定位坐标、车速、方向、实时车辆状态等信息给平台。

(二)北斗信号被屏蔽自动管制。终端应能自动检测北斗信号被屏蔽,当检测到北斗信号被屏蔽后,应进行报警语音提示,终端自动启动锁车或限速管制。

第十三条  禁行监控要求

车进入禁行路段,车载智能终端必须自动报警提示,且自动进入限速模式(限速值可配置),回到正常路段限速自动解除,并向平台报送闯禁信息。

第十四条  密闭监控要求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关厢和开厢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密闭状态。

第十五条  举升监控要求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举升和平放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举升状态。

第十六条  重空监控要求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自动识别货箱空载和重载状态,并向平台上报货箱空重状态。

第十七条  视频监控要求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实时监控货箱画面。应具备红外夜视功能,在没有任何外界光源的自然环境中可以清晰地显示货箱中货物内容。应支持驾驶室内、前方路况、倒车监控、右侧盲区和司机驾驶行为识别及货箱状态监控6路视频监控接入,预警需以声音和图形方式提示司机避让行人,同时能对车外行人进行声光告警提示,以催促行人尽快远离车辆。摄像头防护等级不低于IP69K,其中前方路况摄像机和货箱状态监控摄像机分辨率不低于1080P,其余摄像机分辨率不低于720P。

第十八条  路线监控要求

必须支持两种运输模式:

(一)路线模式:重车只能在指定的路线运输,否则有越界报警,并向平台报送越界信息。

(二)禁区模式:不指定具体路线,设定禁区后,并向平台报送闯禁信息。

第十九条  车速限制要求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限制车辆速度不超过某个特定值的管制。应支持终端报警产生的限速指令和平台下发的限速指令的执行。

第二十条  车辆锁车要求

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对车辆锁车管制,车辆被锁车后无法再次启动车辆。应支持终端报警产生的锁车指令和平台下发的锁车指令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收数据要求

(一)电子围栏数据。应能接收并执行监控平台下发的工地、消纳场、路线、停车场、限速圈、禁行区域等电子围栏数据并保存至终端本地;如发生超出电子围栏的行为后能上报平台、进行报警,并执行各类围栏设定的监管规则,如:锁车、限速等。

(二)核准证数据。应能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核准证数据(开工日期段、开工时间段、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路线描述、车辆相关信息),并保存在本地,对核准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判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传报警数据。

(三)提示数据。应能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文字提示数据,并同时有语音播放等。

第二十二条  接收指令要求

应能接收监控平台指令并执行,且平台指令必须优先级高于终端本地指令,如车载智能设备本地计算后,执行“解除限制举升”,但监控平台下发的是“限制举升”,则优先执行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

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包括:限制车速、解除限制车速、锁车、解除锁车、限制举升、解除限制举升、远程抓拍图片等指令。

第二十三条  上报数据要求

(一)基本信息上报。车载智能设备每隔30秒(时间可配置)自动获取车辆位置信息、车辆方向、车辆速度、车辆货厢状态、违规状态等信息上报至平台。

(二)事件上报。车辆发生违规行为等事件时,车载智能设备必须实时上报事件信息到平台,每一次事件在没有变化或恢复之前只能上报一次,不得连续多次上报,事件类型具体见协议规范。

(三)终端核准证信息上报。终端启动后主动向平台上报终端具有的核准证信息。并且支持平台主动查询终端的核准证信息进行上报。

(四)电子围栏信息上报。终端启动后主动向平台上报终端具有的电子围栏信息(限速圈、停车场、禁行区域等)。并且支持平台主动查询终端的电子围栏信息进行上报。

第二十四条  违章报警要求

(一)顶盖违规报警

重载状态下货箱未密闭,应能产生顶盖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顶盖违规报警。

(二)越界违规报警

重载状态下车辆驶离规定线路,应能产生越界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越界违规报警。

(三)卸土违规报警

当货箱不在核准证对应工地或消纳场内由重载变为空载,应能产生卸土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卸土违规报警。

(四)非法举斗报警

当货箱在限制举升管控状态下,货箱状态由平放变为举升,应能产生非法举斗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非法举斗报警。

(五)超速违规报警

当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制速度时应能产生超速违规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超速违规报警。

(六)闯禁报警

当车辆行驶进入禁区后应能产生闯禁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闯禁报警。

(七)车辆终端设备被非法拆卸或破坏导致设备功能不完整时,能产生设备异常报警语音提示,并向平台上报设备异常报警。

(八)车辆终端设备可智能识别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及疲劳驾驶行为,并向平台上报异常。

(九)车辆终端设备可智能识别抛洒滴漏行为并向平台上报异常。

(十)车辆终端可智能识别终端损坏、故意遮挡并向平台上报异常。

(十一)车辆终端可智能识别车辆碰撞预警、行人碰撞预警并向平台上报异常。

(十二)场地清洗设备可智能识别车牌号、清洗时长和出水量,在清洗不达标时向平台上报异常。

(十三)车辆终端可支持驾驶员身份识别,采用人脸识别或插卡识别的方式进行识别,若有异常需向平台上报。

第二十五条  显示与报警要求

(一)内屏。信息内屏安装在驾驶台上,屏幕向内,显示屏不小于7寸,必须提供触摸交互操作、信息展示功能,可显示证件文本信息、报警提示等信息功能,车载智能设备程序支持通过湘潭渣土管理平台进行远程升级。

(二)外屏。屏幕向外,用于执法。管理等人员执法查看证件及车辆信息,要求显示清晰,采用LED发光器件,所显示文字内容在白天和黑夜15米距离外能够清晰识别,屏幕应能显示证件有效、证件无效、越界行驶、车辆实时速度、监控平台下发的信息等文字内容。外屏文字布局必须为上下布局,上方显示文字信息,下方显示车辆实时速度,便于管理与执法人员查看。

(三)声音报警。应能通过语音实时播放报警信息,包括智能终端自检提示、与监控平台连接提示、车辆违规报警、车辆事件报警提示等。

第二十六条  视频行驶记录要求

车载智能设备支持视频行驶记录,至少可支持6路视频行驶记录功能,可作为行驶记录仪取证用。

第二十七条  信息数据存储要求

在终端与平台之间的通信中断时能保存实时信息和数据,信号恢复正常后能及时自动将中断期间信息数据上传平台。所有上传到平台的信息、数据应存储在终端内,终端内数据存储时间不小于72小时,平台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其中设备中的硬件及内嵌操作系统必须支持二次升级开发。

第二十九条  货箱摄像头机应具备防作弊功能,当摄像机镜头被遮挡、污染,或者角度被转动导致无法监控车箱外廓、车箱闭合、举升和装载等情况时,终端应自动向监控平台上报报警,并自动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

第三十条  车厂或车载智能设备厂家不得留有技术后门协助运输企业或司机逃避监管。

第三十一条  车载智能设备要高度集成化、智能化,便于安装维护,操作便捷,既可分解安装,也可一体化安装,能适用渣土运输恶劣工况,连接线束、接口要做好防水、防火、防震等处理,线束接口建议采用航空头装置,尤其车外不宜采用卡扣装置。

第三十二条  反定位信号屏蔽。应支持北斗定位防屏蔽功能,检测北斗定位信号屏蔽后,自动执行限速20km/h。

第三十三条  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专业成熟且拥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不得有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的各项管理功能,未经我市渣土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解除,各厂家、售后服务机构和销售代理公司需签约遵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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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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