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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46/2021-1008054 发文日期:2021-12-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市城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1-27004 时 效 性:2026-12-20 文号:潭城执联〔2021〕10号
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2-21 09:31 【字体: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十部门

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潭城执联〔2021〕10号


全市各燃气企业、各燃气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规定,提升我市燃气安全保障能力,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现就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即日起至春节前,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具备实时报警、气源切断功能,并能连入全市统一的报警装置监管平台。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

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合格报告。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涉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管道施工的,应由具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

六、燃气用户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方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进行验收,对不符合产品和安装要求的,由燃气用户及安装企业自行整改。

七、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定期检查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立工作台账。未安装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教育局

 

 

 

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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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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