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十部门
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潭城执联〔2021〕10号
全市各燃气企业、各燃气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规定,提升我市燃气安全保障能力,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现就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即日起至春节前,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具备实时报警、气源切断功能,并能连入全市统一的报警装置监管平台。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
—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合格报告。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涉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管道施工的,应由具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
六、燃气用户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方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进行验收,对不符合产品和安装要求的,由燃气用户及安装企业自行整改。
七、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定期检查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立工作台账。未安装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教育局
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来 源: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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