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加强湘潭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安全管理的通知
湘潭市各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城建〔2016〕68号)相关要求,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实行目录管理
我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经营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应列入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我局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在“湘潭日报”上对涉及我市的品牌型号进行目录公示。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把气源供应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通气前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为其开通气源:(一)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二)热水器未加装烟道或烟道安装不规范的;(三)燃气具安装在无窗或通风不好、无排气条件的非厨房或居住房间内;(四)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超过10年且拒不配合更换表具的。对已开通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针对以上情况及时进行排查及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可依法采取限制购气或停止供气等措施,以确保用户生命财产安全。鼓励餐饮等场所积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工作。
三、降低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因安装维修不当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燃烧器具或使用与气源不匹配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用户如需使用采暖炉、大功率热水器、燃烧器等设备,应提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备(拨打服务热线或前往营业厅办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计规划中,应充分预留采暖供气配套设施及容量。
四、燃气用户应配合管道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工作
积极推广对城市新建住宅燃气设施加装报警器、自闭阀;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户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以及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灶具。积极推广燃气管道暗埋工艺应用,提升燃气设施安装的美观性和安全性。使用燃气的房间不应与使用固体、液体及其他气体燃料的房间为同一个房间。对在入户安检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督促燃气用户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供气合同,依法采取限制购气或停止供气等措施,以确保用户生命财产安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23日
来 源: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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