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46/2020-1050744
发文日期:2020-10-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0-27001
时 效 性:2025-10-21
文号:潭城执发〔2020〕75号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按期更换燃气表具及燃烧器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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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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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按期更换燃气表具及燃烧器具的通知
湘潭市城区各燃气企业、燃气用户:
为进一步减少燃气计量表具故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现就按期更换燃气计量表具及燃气燃烧器具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标准要求及时更换燃气计量表具。根据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膜式燃气表》(JJG577-2012)要求,对于最大流量qmax≦10m3/h且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二、到期更换燃气燃烧器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2008规定,天然气灶具、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为10年。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更换服务工作。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入户安检,为用户更换到期燃气计量表具,免收表具费用,只收取服务费。更换燃气计量表具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维修服务和维修材料费用,严格按照市发改部门公示的文件规定收取。燃气用户对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有疑问的,燃气经营者应及时按要求进行答复。
四、天然气用户应积极配合更换到期燃气计量表具和报废燃气燃烧器具。对燃气计量表具超过10年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超过8年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通过张贴通知、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告知,用户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更换到期燃气计量表具和报废燃气燃烧器具。对于拒不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可依法采取限气或停气等消除隐患措施。
特此通知。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来 源: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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