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19-27003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潭城执函〔2019〕88号 签发人:赵雯纬
关于加强湘潭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的通 知
湘潭市各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城建〔2016〕68号)相关要求,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实行目录管理
我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经营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应列入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我局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在“湘潭日报”上对涉及我市的品牌型号进行目录公示。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把气源供应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通气前的安全检查,同时在通气前应检查用户燃气燃烧器具是否为目录产品,对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为其开通气源。
三、降低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因安装维修不当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用户如需使用采暖炉、大功率热水器、燃烧器等设备,应提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备(拨打服务热线或前往营业厅办理)。
四、燃气用户应配合管道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工作
积极推广对城市新建住宅燃气设施加装报警器、自闭阀。燃气用户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和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灶具。对在入户安检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督促燃气用户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供气合同,依法采取限制购气或停止供气等措施,以确保用户生命财产安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8日
来 源: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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