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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06/2021-1050314 发文日期:2021-09-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1-33005 时 效 性:2026-10-01
文号:潭医保发〔2021〕26号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09-02 15:20 【字体: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精神,制定《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湘潭监管分局

湘潭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2日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二、工作目标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具体措施

(一)合理确定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工作。

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过渡期内,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参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执行。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坚持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在集中缴费期内新增的困难群众享受当年度的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缴费期后新增的困难群众不享受当年度的参保资助政策。新的资助参保政策统一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时执行。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责任主体,医保部门负责按照民政部门、残联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由乡村振兴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资助参保;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部分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征收。9月10前,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分别将困难群众的初次信息数据移交医保、税务部门,每月提供动态调整信息。医保部门负责按照各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身份信息维护,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部分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征收。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征收力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统筹地区常住人口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从六重保障平稳过渡到三重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不对特定人群实施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或取消住院起付线等倾斜支付,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提高10%和住院费用报销财政兜底政策(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在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经转诊程序在县域外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不再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待遇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以上三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继续实施健康扶贫期间医疗救助政策,在《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后,按照新文件要求执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从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六重保障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已经缴纳2021年扶贫特惠保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享受扶贫特惠保相关政策。同时应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规范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酌情予以救助。医疗救助门槛按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超过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给予倾斜救助,确保不发生因病返贫致贫现象。

(三)全面推行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建立全市协同、资金整合、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一站式”结算平台,确保困难群众从10月1日起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费用。9月30日前医保部门根据新政策,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和“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的调整。市医保局负责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分类维护新的保障政策,做好各类人员身份标识,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对动态调整的各类困难群众进行身份标识或变更。

(四)做好资金归集,确保待遇制度可持续。

各县市区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在2021年底前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地方开展的扶贫特惠保、财政兜底等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的资金平移并入医疗救助资金。乡村振兴、医保及财政部门要合理测算乡村振兴每年投入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五)综合施措,整体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推进服务下沉,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加快推进DRG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开展好医保智能监控试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整体提升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六)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医保帮扶的目标由集中攻坚转换为常态化帮扶,调整困难群众医保帮扶政策既是落实国省文件的具体举措,也是确保医保帮扶政策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各部门要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既要提升政策知晓率,又要防止出现舆情事件。要以农村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窗口为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掌握好医保帮扶政策调整情况,在困难群众入院前告知政策变化情况。要做好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和取消超常规保障政策人群的思想引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脱贫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上来。落实党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级指导、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制度资源、做好有效衔接。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压实各部门责任,精准组织实施。

(二)强化协同配合。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各项待遇的落实。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费款征收工作。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应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银保监部门负责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三)强化运行监测。

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建立健全常态化监测预警帮扶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综合保障信息台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政策落实、待遇享受情况,定期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信息比对和信息共享,对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较重的,医保部门要及时向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反馈,对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较高的要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开展帮扶。

本实施方案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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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医保局 责任编辑: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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