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67号)要求,对我市现行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三类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康复类项目46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6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新增美容整形类项目202项,美容整形类项目全部执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废止停用现行康复类项目34项、精神治疗类项目30项、美容整形类项目23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规定。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每增加10分钟加收”和“11运动功能训练(水中)”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三、有关要求
(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
湘潭市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1-2.
湘潭市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2-1.
湘潭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2-2.
湘潭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3-1.
湘潭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3-2.
湘潭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来 源:市医保局 责任编辑: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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