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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3000006/2026-1451746 发文日期:2026-07-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市残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XTCR-2026-44001 时 效 性:2031-07-21 文号:潭残联〔2026〕6号
湘潭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7-22 17:17 【字体:

湘潭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湘残联字〔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救助对象范围

  1.本人(监护人)具有湘潭市户籍或持有湘潭市有效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且有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手术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本人(监护人)具有湘潭市户籍或具有湖南省户籍并持有湘潭市有效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且有康复训练需求的7-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申请救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在三年内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经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2.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

  0-6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安置模式及补助标准:全日制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半日制(含听力三岁以下亲子教学)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点训制(含听力预约式教学)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7-14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4.湘潭市社会福利院集中养育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0-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7-14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予以救助。其中,院内收留集中养育的残疾儿童,由属地残联(岳塘区)负责审批。服务院外的残疾儿童,按属地原则执行救助政策。

  5.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辖区内重度残疾儿童行动不便、居家偏远、陪护困难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台个性化“送康复上门”等便民实施细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残联商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残联备案。

  (二)辅助器具适配

  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原则上按照《湘潭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后续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最新政策标准落实。若现有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不能满足残疾儿童需求的,监护人可根据专业评估适配意见自主选购辅助器具,凭有效票据按标准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本条规定相应项目的补贴标准,实际支出未达到补贴标准的,据实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救助标准为单台每人每次不超过4000元(最多不超过2台)。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不超过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不超过3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不超过1500元。

  在救助年龄内,各类辅助器具的适配申请间隔应不低于其规定使用年限。其中,假肢、矫形器使用年限不少于1年;助听器使用年限不少于4年,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不少于2年。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同一类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已满使用年限的,可重新提交申请。

  除多重残疾儿童外,其他类别残疾儿童不得跨类别申请辅助器具。多重残疾儿童申请的辅助器具总数不得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儿童申请的辅助器具总数不得超过2件。

  (三)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重度及以上听力损失、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且有手术适应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不超过7.5万元(含人工耳蜗产品、手术费及术后5次调机费)。经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费用低于7.5万元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个人实际支付费用高于7.5万元的,按7.5万元给予补助。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主要手术适应证包括: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每人每次救助不超过1.8万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费用低于1.8万元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个人实际支付费用高于1.8万元的,按1.8万元给予补助。在救助年龄内,每人累计接受矫治手术救助不超过2次。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本着自愿原则,持家庭户口本(居住证)、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可前往县市区残联服务窗口进行线下申请,也可登录“湖南省互联网+康复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提交线上申请。监护人确有不便的,可委托他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批。县市区残联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确需到非户籍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批同意。

  (三)安置与康复。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原则上在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更换机构,特殊情况报县市区残联审批,每年更换不超过一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时间、内容及争议解决办法,并将服务协议扫描件报县市区残联存档。残疾儿童中止或退出康复训练时,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市区残联。并同步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实时、准确录入“湖南省互联网+康复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

  (四)费用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结算,个人自付部分按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不违规补助。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或外省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康复服务周期结束后,监护人持有效票据和康复服务记录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按本地救助标准结算补助。

  (五)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连续接受康复训练满3个自然年度的残疾儿童,由残联牵头联动卫健、教育部门组建联合评估专班,开展教医康综合成效核验。经专业研判确无任何康复提升效果、功能无改善的,当面告知监护人核验结果,依规平稳终止后续康复救助,并做好情绪疏导与后续帮扶衔接。对仍具备康复潜力但阶段性成效偏弱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整康复方案,强化一对一精准干预。对适龄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同步由教育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入学适配评估,精准推荐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适配等安置方案,全面依法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定入学权益。

  四、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认定、退出及管理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湘残联字〔2026〕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退出机制的通知》(湘残康字〔2019〕25号)《湘潭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潭残联〔2022〕4号)要求执行。若省、市出台最新规定,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康复救助标准化服务内容严格按照《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规范指南的通知》(湘残联字〔2026〕12号)要求执行。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内容在省服务规范出台前参照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发布的《视力残疾康复服务规范》实施,单人专项训练每周不少于2次,单次训练时长不低于45分钟。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引导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费购买康复相关服务项目。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康复训练场地、康复器材、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等重点部位开展常态化自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实行闭环管理。针对不同类别残疾儿童特点制定差异化安全保障方案,确保将安全管理贯穿康复服务全过程。

  五、资金保障

  (一)资金保障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保障主体,应根据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对雨湖区、岳塘区的资金不足部分按5:5比例给予补助。湘潭市社会福利院收留集中养育残疾儿童救助资金,在扣除上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结算方式。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办法和结算周期。全面推行省级倡导的“预拨+验收后结算”拨付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正常足月康复按月足额拨付资金,不足整月、中途退训、弹性点训等情况,按实际康复天数、实际服务课时据实折算。全套结算佐证资料(包含申请审核材料、康复服务档案、每日考勤签到记录,合规费用票据等)闭环留存归档。残疾儿童监护人先行垫付的合规康复费用,经县市区残联核验无误后拨付至监护人指定银行卡。

  (三)需求统计上报。每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区残联完成下一年度辖区内实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全覆盖摸排,建立实名制台账、分类统计资金需求,准时报送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全市需求数据后,统一上报省残联,作为全市下一年度向上争取专项补助经费、编制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资金使用范围。救助资金用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与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的支出。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开展救助对象审核、转介和动态信息管理;持续加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依托湖南省残疾人互联网+康复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建档、评估、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的全流程信息记录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检查、评估、退出等综合管理;牵头推进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协同教育、卫健等部门共同推进教医康融合和普特融合工作;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信息共享工作;协同科技部门推进科技助残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康复机构水电气等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组织做好资金结算拨付和资金使用检查、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政策,做好各类康复专业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并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按规定予以支持。教育部门负责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牵头推进残疾儿童教医康融合和普特融合工作,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开展综合评估,做好入学安置工作;推动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文化建设;鼓励市内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培育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与治疗,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机制,加强医疗机构诊断能力建设,规范诊断书写,为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提供明确指引;指导医疗机构面向筛查诊断异常儿童开展康复救助政策宣传;协同推进教医康融合工作;汇总儿童残疾筛查信息并与残联、教育、民政等部门共享。民政部门负责支持市社会福利院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做好残疾儿童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衔接;引导社会力量、慈善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支持开展残疾儿童社区康复与家庭支持服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加强康复服务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市场监管领域无证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康复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康复综合评定等国家及省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积极争取将更多疗效确切、普遍需要的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逐步优化报销待遇;做好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医保便民惠民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纳入防返贫监测对象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防止因残致贫返贫;协同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残疾儿童家庭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帮扶资源与康复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要依托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资源,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康复服务向家庭和社区延伸。加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康复技术人员培训。深化教医康融合和普特融合,推动《残疾儿童教医康融合管理与服务指南》团体标准在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落地实施。同步开展家长课堂、心理疏导、居家康复指导,强化家庭协同康复能力,筑牢社区、机构、家庭联动的康复防线。

  (三)加强资金监管,严明纪律要求。要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对救助对象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与常态化检查督查,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救助资金。对发现出具虚假诊断材料、伪造康复台账、虚构服务课时、合伙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立即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并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阵地,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聚焦残疾儿童家庭,通过集中宣讲、入户走访、一对一答疑,精准讲清救助范围、补助标准、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查询方式,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家家户户懂政策。深入挖掘康复典型案例、优秀工作者和康复服务机构事迹,讲好康复故事。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关爱帮扶与康复支持,合力推进残疾人友好康复机构、友好医疗机构、友好学校共建提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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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残联 责任编辑: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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